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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和省级专项资金支出方向进行优化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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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和省级专项资金支出方向进行优化调整

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20.04.17

• 【字 号】黑财办〔2020〕18号

• 【施行日期】2020.04.1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对和省级专项资金支出方向进行优化调整的通知

黑财办〔2020〕18号

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和、省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和原油价格大幅下降对财政收支平衡的影响,更好的集中财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省第36次专题会议要求,现就和省级专项资金支出方向优化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在兜牢“五保”支出底线、确保打赢打好三大攻坚战的基础上,按照“大口不变、小口调整”原则,对和省级今年预算安排以及上年结转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进行优化调整。

二、调整方向。对于上述可调整和省级专项资金支出,向疫情防控、促进就业、中小企业纾困、促进消费、重大投资项目、粮食生产等六个方面重点领域倾斜。对于各部门分管领域上述六个方面新增支出需求,全部在现有可调整中省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调整方式。对于可调整的和省级专项资金,已下达未分配、尚未下达以及已下达省直单位尚未支出的,在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能够全部调整用于上述六个方面重点领域支出的,要做到应调尽调,不能全部调整的,调整比例总体上要高于20%。具体调整意见由省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报省分管领导审定;已分配下达市县未支出的,具体调整意见由省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并报省分管领导审定后,

指导市县进行调整。

请省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将和省级专项资金优化调整意见(对于无法调整的专项资金须作出说明)报省财政厅。其中,尚未分配下达以及已下达省直单位尚未支出的务必于4月22日前报送,已分配下达市县未支出的务必于4月29日前报送。省财政厅汇总上述情况后,统一向省报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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