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与冶金学院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量化标准
为提高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材料与冶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东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材料与冶金学院各个学科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量化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2009年及以后入学的申请博士学位人员。
1、材料与冶金学院所属各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在申请答辩前取得的学术成果须达到本量化标准。
2、发表的学术论文至少达到四篇,或已发表的论文SCI影响因子之和大于或等于2。其中可以有一篇为待发表,但须提供录用证明或版面费交费证明及论文的复印件。
3、发表的学术论文中至少须有一篇SCI收录或两篇EI收录论文。 4、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一次全国性或国际学术会议,并在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须提供会议论文录用通知、会议程序册、注册费收据、证明确实参会的机票/车票复印件)。会议论文每人限认定一篇。如果所参加的国际会议等出版专(特)刊论文被SCI、EI收录,则可按照正常收录论文认定。
5、博士生应为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若导师(或副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的可予认定,但四篇论文中最多不能超过两篇。
6、以博士生为主(排名前三名)获得的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可作SCI收录论文认定,获得的其它专利可作EI收录论文认定。但每人仅限认定一项。
7、与学位论文工作相关的科技奖励,省部级三等以上或市级二等以上,个人有证书的可作普通论文认定,但每人仅限认定一项。
8、计入量化的学术成果须与本人的学位论文相关,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东北大学及所属单位。经研究生培养主管部门批准与国内外其它单位联合培养的,第一署名单位为东北大学的成果不能少于3份。
9、其他成果可否计入量化由材料与冶金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