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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设计单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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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管理规定

1 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工程和市场开发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特编制本规定。

1.2编制原则

1.2.1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保证所选设计单位具有足够的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设计资质。

1.2.2合理划分燃气公司和设计单位责任,倡导双方有机合作。

1.3相关定义

1.3.1设计内容包括燃气及相关专业的设计。

1.3.2设计单位为与我司签订设计合同并如约开展工作的单位。

2 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2. 1有相应的国家所认可的设计资质。

2. 2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委托人。

2. 3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

2. 4有与管道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

2. 5具有一定的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和承担设计的能力。

3 设计工作责任的界定

3.1燃气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的责任。

3.1.1负责收集设计基础资料并对其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3.1.2当资料不足但其造成的影响可通过设计补充和变更解决,不会带来较大工程损失时,根据工程需要,负责与设计单位沟通,在双方确认后,委托其先行开展设计,并负责资料的继续收集及设计补充和变更要求的及时提出。

3.1.3负责提出认定要求和对设计方案的认定并牵头征求燃气用户意见。

3.1.4负责协调处理设计中图纸设计与用户意见之间的矛盾。

3.2设计单位的责任

3.2.1负责所需资料内容的提出,必要时配合燃气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收集资料并对基于现有资料的设计质量负责。

3.2.2负责提出方案及向燃气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和燃气用户做必要的说明。

3.2.3对因资料问题带来的设计变更给予积极配合。

3.2.4负责从技术上解释用户所提不合理要求及根据燃气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及燃气用户的合理意见调整设计方案。

4 设计工作程序

4.1设计委托

4.1.1燃气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设计人员收集完整的设计资料后(或资料不全但可通过现场设计解决的)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任务委托书。

4.1.2设计单位确定具备设计条件后,签字认可,委托书生效,开始计算设计周期,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2方案的认定

若燃气公司所委托的工程设计方案做出后,设计单位应及时通知燃气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根据设计周期共同确定方案认定时限,燃气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应在确定的时限内完成认定。当确定的认定时限影响设计周期时,可适当调整设计周期。

4.3技术交底及验收

设计单位应按时参加燃气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组织的技术交底及内、外部验收。在技

术交底中,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应介绍设计的要点和要求,解答疑问并根据各方意见进行必要的设计调整。

4.4.1施工过程中因基础资料不详引起燃气管线与其他地上、地下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经简单调整(如小范围的移位、打弯、标高调整),即可满足时,由燃气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现场管理员现场调整并记录,最后在竣工图中表示清楚。

4.4.2当变动较大时,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补充、变更通知单》,写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经校对人、审核人签署批准后加盖印章。

4.4.3因设计单位原因变动过大时,设计单位应重新出图并负担全部的晒图费用。

4.5技术服务

4.5.1协助燃气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就资料内容及要求向资料提供单位进行解释。

4.5.2协助燃气公司配合工程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以确定管线路由、场站位置及周边环境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

4.5.3设计方案确定过程中就燃气用户提出的不当要求,协助燃气公司人员向用户进行技术上的说明。

4.5.4参加技术交底、设计问题处理和竣工验收。

5 对设计单位设计人员的考核

5.1工程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的处理完成后,燃气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设计员应以书面形式就服务工作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设计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能力和服务结果。

5.2为方便沟通协作,燃气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定期召开设计工作管理会,设计单位应按时参加。

6 经济责任

6.1赔偿和处罚

6.1.1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补充或修改。对于设计单位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单位除负责采取设计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情况向燃气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

6.1.2由于设计单位的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交付的延误,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对于延误设计交付时间给燃气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支付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

6.1.3对不按时参加燃气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定期召开的设计工作管理会的设计单位,每次给予500元的处罚。

6.1.4其余经济责任按双方签定的设计合同执行。

7 附则

7.1本制度由工程技术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7.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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