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测绘成果保密范围及密级
第四条 测绘成果保密范围具体按照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规定。
第五条 测绘成果国家秘密目录主要包括各类规定等级(精度)大地测量成果、小于1:1万(含)比例尺地形图及数据信息、覆盖超过6平方公里的大于1:5千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数据信息、空间精度及要素相当于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等,具体目录按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规定。
第六条 测绘成果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
第三章 测绘资料室保密管理
第七条资料室必需建立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
第 资料室必需配备符合保密要求的档案库房和设施。
第九条 密级测绘成果资料必需建立专门档案台帐和获取、使用、消毁等资料管理记录。
第十条 密级测绘成果档案必需由符合规定程序任用的专人保管,更换人员应该有密级测绘成果档案移交记录手续。
第四章 常规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生产、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
保存和销毁,应该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按同等密级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因涉外工作或项目需要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及数据信息测,必须由市规划局(测绘管理处)提出审批报告,由市规划局(测绘管理处)向省测绘局报批。需要携带出境的测绘成果,还须经市保密局同意,由市保密局向省保密局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四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十五条 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测绘管理处报告。
第五章 计算机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保密局《计算机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十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六章 保密监督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保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保密问题和案件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测绘成果生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测绘成果保密法律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计算机保密
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一、根据《保密法》和相关文件等有关保密法规精神,为保护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掌握保密基本知识,熟悉保密法规。
三、计算机处理的秘密信息及载体(磁盘磁带和打印出的文件等),应视为“三密”件,由专人管理。
四、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加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存销、处理、传递。
五、处理涉密的计算机,必须配置视频幅射干扰器机。
六、使用进口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时,
3、保密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为加强涉密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保密,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制定本公司保密安全岗位责任制。
一、所有进入公司员工都必须签订《安全保密责任状》和《技术人员保密合同》,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
二、员工所接触的一切涉密资料归公司所有,严禁个人私自销毁、传借、转让他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
三、履行岗位职责所涉及的秘密,负有管理、保守秘密的责任,是直接的责任人。有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所有履行岗位职责接触公司秘密员工要登记《保密备忘录》,详细记录涉及秘密事项,已备后查。
四、员工离职要签订《离职人员保密合同》、《数据保密协议》。
五、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保守秘密,落实各项保密措施;综合办公室有教育和检查责任,
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员工要支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秘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
六、违反公司有关保密规定的,按合同、协议、责任状应承担的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以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