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 P 16
备案号:
DB21
宁省地方标准
DB21/T2116-2013
辽
建筑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2013-04-28 发布
2013-05-28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1、 目次 ...................................................... 1 2、 前言 ...................................................... 2 3、 范围 ...................................................... 3 4、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5、 术语 ...................................................... 3 6、 建筑防火和安全疏散设施 7、 灭火设施
8、 火灾报警和消防配电 9、 外墙及屋顶保温 10、 其它要求
3 4 5 5 6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规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技术监督局发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国斌 关大巍 张兴权 李华楠 李苗 郭海涛 郑军 梁慧君 刘国栋 张宇 冯涛 郭志辉 许佳华 王亚杰 张巍
苗迦熙
建筑消防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防火和安全疏散设施、灭火设施、火灾报警和消防配电、外墙及屋顶 保温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及消防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引用文件与本文件相抵触时以本文件为准。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61-20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应急干式消防给水系统 由水泵接合器、逆止阀、供水立管、消火栓箱、排气阀组成的干式消防给水管网。专
供消防 车向建筑物快速供水,由消防员使用的系统。
3.2
超高层住宅
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高层住宅和商住楼的住宅部分。
4 建筑防火和安全疏散设施
4.1超高层住宅的窗槛墙小于 0.5 小 时。
1.2m时,建筑外窗应采用 C类防火窗,且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4.2 建筑外墙设置的广告牌、电子显示屏、条幅等附加物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制作;上 述设施与建筑物
之间应采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进行防火分隔,且不得影响灭火救援。
4.3 建筑顶部的屋顶水箱间应采取防冻措施。 4.4 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近建筑物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物 外墙不宜小于
5m ,且不应大于 10m;
--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车库出入口、箱式变电站、 煤气调压站等障碍。
4.5 在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上,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
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 0.8mX 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
1.2m,该窗口间距不宜大
于 20m 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2 个,窗口的围护结构应易于破拆,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 别的明显标志。救援窗口的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4.6 楼梯间及其前室隔墙严禁采用防火卷帘。
4.7 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面积按外窗可开启的实际面积计算,并不应小于该场所地 面面积的 5% 。 4.8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宽度不大于
30m时,防火卷帘宽度不应大于 10m;当防火
1/3,且不应大于 20m。
分隔部位宽度大于 30m 时,防火卷帘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
4.9 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应以防火墙为主,严格控制防火卷帘的使用范围,不应使用侧卷 帘、水平卷帘和异
形卷帘。
5 灭火设施
5.1 高层住宅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2 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应急干式消防供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进度同步安装干式消防供水系统,并与在建最高楼层差距不应
大于 3 层;
-- 应设置消防水、消防水带和消火栓接口; -- 应与建筑原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分开设置;
-- 在建筑底部墙面上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口并应有醒目的永久性标志。
5.3 公共建筑内的厨房灶台应设自动灭火装置。
5.4 在市政消防给水管网为枝状管网的地区建设高层民用建筑,其消防给水应符合下列要
求:
-- 室内消防水池容积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水量之和; -- 室内消防水池供消防车的取水口应做永久性明显标识; -- 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3 小时。
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洒水喷头不应采用隐蔽型喷头。
5.6 建筑的中庭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 6
火灾报警和消防配电
6.1 高层住宅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2 养老院、托老所、老年人公寓经及一类高层住宅户内的客厅、居室等部位,应设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或
安装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6.3 小商场、小学校(幼儿园) 、小医院、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 小美容洗浴
场所,应设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6.4 高层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和消防警铃、警报装置。
6.5 —类高层商业楼、一类高层综合楼、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m2的多层商场、建筑面积大 于5000 m的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四级以上石油库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报警系统。
6.6 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集会、地下商业建筑、高层建筑 的顶部旋转多功
能厅应设置防止人员超限的自动记数、超限报警装置。
6.7 住宅建筑的室内消火栓应采取不影响应急使用的防盗措施并与报警系统联动。
6.8 防排烟风机、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用的专用电梯等动力用电设备的配电线 路应采用矿物绝
缘类不燃性电缆,其它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低烟无卤电缆。
6.9 每层建筑面积超过 5000 m的地上商场,每层建筑面积超过
集中控制型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地面上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灯间距应为
2000 m的地下商场应设置
3mr- 5mo
其供
6.10 为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供电的消防应急电源采用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时,
电时间不应小于 90min o
6.11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 7
外墙及屋顶保温
为消防设备供电的电源柜 (箱)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7.1 外墙保温材料, 其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当采用夹芯墙保温系统时, 所用保温材料燃
烧性能不低于B2级)o
7.2 屋顶保温材料, 当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1.00h 的不燃烧体的建筑时, 其燃烧性 能不低于 B2 级;其它情况所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
7.3 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燃烧性能应为
料。
A 级的保温材
7.4 幕墙式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m 的建筑,其外保温系统要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的保温 材料。当采用
B1 级保温材料时,要在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并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 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20mm ;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24m的建筑,其外保温系统要采用燃烧性能为
A级的保温材料;
-- 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要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 堵。
7.5 非幕墙式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54m 的住宅建筑,其所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当 采用 B1 级保温材料时,要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建筑首层位置的防护层厚度不小于
10mm ;其它楼层防护层不小于 5mm。同时,每隔两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54m、小于等于100m住宅建筑,其所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当采用 B1 级保温材料时,要采用热固性材料并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防护层的
厚度不小于20mm,并在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 对于非住宅建筑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其外保温系统要采用
A级;
A 级保温材料;
-- 非住宅建筑中除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建筑或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50m 时,其所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当采用 B1 级保 温材料时,
要在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并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小于
20mm。
b 当建筑高度大于 50m 时,外保温系统要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 7.6 屋顶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和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要采用宽度不小于 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并与屋面基层满粘; -- 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要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500mm 的 A 级保
7.7 墙体防火隔离带要采用 A 级保温材料并沿楼板位置设置,隔离带高度不小于 300mm。 防火隔离带与
墙面要进行全面积粘贴。
7.8 对于建筑外墙装饰层,除涂料以外,要采用不燃材料。 8
其它要求
8.1 建、构筑物四周设置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停放
其它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8.2 公共建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不准违规使用燃气钢瓶。
8.3 公共建筑周围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准使用可燃气体充填的气球或其他漂浮物。 8.4 高层建筑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8.5 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厨房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燃料。使用管道 煤气应有当地燃
气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报告和安全监测证明。
8.6 公众聚集场所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灶取暖。
8.7 公众聚集场所内的餐厅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装压缩可燃气体、可燃液体为 燃料;严禁使用
卡式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