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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定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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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定级备案

(一) 信息系统定级工作原则

信息系统定级工作应按照“自主定级、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审核”的原则进行。定级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定级对象、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组织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审核,具体可按照《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责任主体,根据所属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遭到破坏后的危害程度,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同时,按照所定等级,依照相应等级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设信息安全保护设施,建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

在等级保护工作中,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并接受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开展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管。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是信息系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属信息系统安全负有直接责任;、保密、密码部门对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开展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重要信息系统安全负监管责任。由于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不仅影响本行业、本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也会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必然要对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监管。

(二)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遭到破坏后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五级,从第一级到第五级逐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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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高。

(三)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定级要素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两个定级要素决定: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和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

1.受侵害的客体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三是。

2. 对客体的侵害程度

对客体的侵害程度由客观方面的不同外在表现综合决定。由于对客体的侵害是通过对等级保护对象的破坏实现的,因此,对客体的侵害外在表现为对等级保护对象的破坏,通过危害方式、危害后果和危害程度加以描述。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有三种:一是造成一般损害;二是造成严重损害;三是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四) 五级保护和监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级要素与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关系如表1-1所示。

表1-1 定级要素与安全保护等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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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对象

侵害客体

侵害程度

监管强度

第一级

一般系统

合法权益

损害

自主保护

第二级

合法权益

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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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

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损害

第三级

重要系统

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严重损害

监督检查

损害

第四级

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特别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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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监督检查

严重损害

第五级

极端重要系统

特别严重损害

专门监督检查

二、定级工作的主要步骤

信息系统定级是等级保护工作的首要环节和关键环节,是开展信息系统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基础。这里先明确一个概念,信息系统包括起支撑、传输作用的基础信息网络和各类应用系统。信息系统安全级别定级不准,系统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等后续工作都会失去基础,信息系统安全就没有保证。定级工作可以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 开展摸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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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定级工作通知》确定的定级范围,各单位、各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对所属信息系统进行摸底调查,摸清信息系统底数,掌握信息系统(包括信息网络)的业务类型、应用或服务范围、系统结构等基本情况,为下一步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奠定基础。

(二) 确定定级对象

在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以下简称“定级工作”)中,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定级对象是最关键的问题。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按如下原则确定定级对象。

一是起支撑、传输作用的信息网络(包括专网、内网、、网管系统)要作为定级对象。但不是将整个网络作为一个定级对象,而是要从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的角度将基础信息网络划分成若干个最小安全域或最小单元去定级。

二是用于生产、调度、管理、作业、指挥、办公等目的的各类业务系统,要按照不同业务类别单独确定为定级对象,不以系统是否进行数据交换、是否独享设备为确定定级对象条件。不能将某一类信息系统作为一个定级对象去定级。

三是各单位网站要作为的定级对象。如果网站的后台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级别高,也要作为的定级对象。网站上运行的信息系统(例如对社会服务的报名考试系统)也要作为的定级对象。

四是确认负责定级的单位是否对所定级系统负有业务主管责任。也就是说,业务部门应主导对业务信息系统定级,运维部门(例如信息中心、托管方)可以协助定级并按照业务部门的要求开展后续安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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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具有信息系统的基本要素。作为定级对象的信息系统应该是由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组合而成的有形实体。应避免将某个单一的系统组件(如服务器、终端、网络设备等)作为定级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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