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
辽教办发[2003]171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
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
有关收费优惠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人事局,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辽财综[2003]487号“转发《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月十六日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文件
辽 宁 省 物 价 局
辽财综[2003]487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厅、卫生厅、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烟草局、劳动保障厅、旅游局、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的通知》(财综〔2003〕4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对省级批准的涉及个体的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其具体减免项目和有关收费优惠,可按照省《关于贯彻落实下岗事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综[2003]48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
有关收费优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商总局,烟草局,劳动保障部:
最近,发布了《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切实落实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凡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二、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一) 法律、行规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下同)批准的收费项目。
1、 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
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 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
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 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 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 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 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 费项目。
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四、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收上述有关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烟草等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的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
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收费优惠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的,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有关收费优惠的贯彻落实。
七、 本通知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