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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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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0〕10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改进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保障水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由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选定后两年内不变。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不再执行参保病种的有关规定。

三、新农合参保人员在终止新农合参保关系后五个月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参保之日起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五个月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参保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原参加新农合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原参加新农合的实际缴费年限4年视同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四、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可增加至5家。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我市开通了异地就医刷卡结算业务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支付比例降低5%。

五、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全部纳入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参保人员实际购买药品出具药品清单,严禁出具与实际购买药品不相符的药品清单。如发现出具与购买药品不相符药品清单的定点零售药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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