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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监管协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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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合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丙方(银行):

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名称以施工允许证为准)。依照苏州市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规定,为保证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准时足额发放,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合同商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和谐协商,达到如下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 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依照本合同商定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章 监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监管银行,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协助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负责监管资金,保证资金安全;

(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监管农民工工资专户余额及变动明细等有关信息,每月10日前并将信息通过专线互联反馈到苏州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平台。

第四条 合同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期限自资金划入农民工工资专户之日起至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止。

第三章 资金监管应提供资料

第五条 所需材料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所需材料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告知书》等格

式文书及依照丙方关于业务管理规定应提交其她材料。

第四章 监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监管资金存入

依照施工合同商定,甲方(或乙方)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商定农民工工资专户,账号: 、户名: 、开户机构: 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监管职责。 第七条 监管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10日前,乙方从苏州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系统中生成工资单并将农民工工资清单及其她代发工资所需材料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真实性及精确性由乙方负责,丙方仅进行形式审核。

第 农民工工资监管

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挪作她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状况,经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作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核算后,出具有关证明,丙方按照该证明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步乙方在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某些工资款。若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或专户资金局限性,由丙方将信息报送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

第五章 合同生效与终结

第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

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工程项目经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账户销户后,丙方依照该部门出具书面批准函全额解付该监管资金后,则该合同终结。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商定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挪用、套用资金,按《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可依照不可抗力影响某些或所有免除该方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告知其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不可抗力影响证明,并采用恰当办法防止其她方损失扩大和保护资金完整。

第七章 其她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即有权机关规定披露,以及因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业务需要和三方特别商定外,未经三方批准,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三方商业秘密资料。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每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甲方(公章):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公章):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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