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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制度中蕴含的民法精神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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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2019年02月(上)法制博览法制园地

民法制度中蕴含的民法精神探究

长春130000

东北师范大学,吉林

摘要: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每一个人的生命以及日常生活都息息相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

——民法制度进行剖要内容是规定、规范、平衡以及调节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本文从法律的一部分—

析,针对民法制度中所包涵的民法精神开展具体的分析内容。关键词:民法制度;民法精神;构造;内涵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4-0226-01作者简介:杨宇,女,东北师范大学学院,法律硕士。

民法是我国在社会正常发展运作的过程中一项基本的法律法规,民法是与商品经济息息相关的一项法律,所以这也就和公民的日常生活有着很大的联系。和其他的法律相比较之下,民法是从人民的实际利益出发的,也十分容易对人们的生活产生影响,甚至是影响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

一、民法的精神

这一直是法律界常常探讨的对于民法精神来说,

一个课题之一。何为精神,根据定义就是指贯穿事物始终,可以从根本上反映事物特征的律法。法律是和人们的社会生活都息息相关的人们用来保护自身的重

人的价值观以及价值取向也都会反过来作用要武器,

在法律本身之上,促成法律的形成。所以法律的精神是存在客观的可能性的,但是又是人们经过长期生活

总结出来的产物。以及社会发展推动下,

二、民法的构造

民法实际上具有自身的一个法律体系,不受

它的内容主要是规定、平衡和调其他的法律法规干涉,

整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民法制度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以及规定性,它是一种基本知识,更是从事民法研究人员进行日常工作的工作基础和内容。其实任何一部法律的形成都离不开人道主义,都是存在于某种特定的精神支柱之上而发生发展的,法律之所以能够有意义,被人们所接

是因为法律是以人的意志为基础的,规范人们日常受,

生活中的种种规章制度和规则。

在众多法律之中,最为有灵魂的部分就是民法精神,任何一个民法的分支都是从“人”的精神中产生

只有把握法律中的精神层次,才能更好的理解法的,律,执行法律。

三、民法制度中蕴含的民法精神分析

这也就意味着民法更加民法本身具有双重属性,

注重于人类的自身感受,更加容易对公民的日常行为和思想产生独特的作用和影响,直接作用于人类自身的价值观。民法精神是民法制度的核心,所以对于推进民法制度的建设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民法的精神,是即使搬起权利和义务这两种砖头,也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则构建出自己的世界,而在这一建造的过程中,有无限种不同的方法来满足或相似或略有不同的需求。民法精神,就是这种建立在一定规则下的自由。在不损害他利,不危害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民法就是每个人都能使用的万能工具,可以用权力和义务这两种原料建造宏伟的宫殿。

具体到社会生活中,很多的法律从业者也在法律制度中来探讨法的精神,总而言之,法的精神是建立在社会生活基础上,可以反映法的本质特征与根本属性的灵魂。

四、民法精神的内涵分析从类型上来看,民法精神可以分为公法精神与私

其内涵主要包括几个方面:法精神两个内容,

(一)民事主体在民法之中,所有的权力之间存在的一定的契约关系,都是以民事诉讼为主体的,这种主体存在的价值是被法律所承认和认可的。并且延伸出一定的“法

“自然人”与之间的其他关系属性以及自身特殊的人”

制度。在民法之中对于民法主体的规定以及规则就是

之中民法意识是人民法主体意识的自身体现的价值,

们在日复一日的生活中产生的不断变化的需求而决定的。

(二)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也是民法精神的基础,所有的“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任何关系以及规则都是基于契约自由而产生的。契约的概念是存在于经济社会最基本的

那么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契约自商业交流的原则,

由的概念不仅仅局限在经济领域,对于法律的领域也

所有新兴的概念逐渐发展也促成了民法有些许涉猎,

甚至可以说是逐精神的内容不断丰富和完善的基础,

渐演变成了民法精神新的灵魂。

五、民法精神的程序性原则就我国当下的法律制度而言,实体法律与程序法

由于实体法学者将研究重点放置在程序律逐渐分离,

导致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小,对法,

民法的发展造成了异性的障碍。有学者提出,由于疏

致使部分民法制度过于复杂。忽了程序机制的问题,

比如说,国际燃油价格瞬息万变,航空公司为了控制风

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可以通过远期合同,约定在未险,

来以一定价格买入燃油,提前锁定价格;可以订立期权

为自己创设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以特定价格买入合同,

当然,这样的期权比远期合同要多花钱,花钱的权利,

让交易对手多承担风险。所以在民法实际运行的过程中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通处理。

六、小结

但是,其实我民法无疑是我国法律中的重要基础,

国传统的对于法律法规的概念依旧比较狭窄,不能够

从完全的将民法精神和传统的观念进行有效的融合,

而产生长期无法抵消的矛盾。所以我们对于传统的理念需要正视它,民法自身的改造也是一个将民法精神

融入社会的一个必要过程,所以这样子逐渐融入民法,

的过程必然是建设法律社会,全面建成法制社会的必要步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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