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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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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书

原告: 李城,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籍贯:云南昆明 ,职业:健身教练,地址:日本东京新宿区美体健身中心。

诉讼代理人:李洋,颐高律师事务所。

被告:杨艳,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籍贯:云南昆明,职业:餐厅员工,地址:日本新宿公园旁。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和理由:

李城与杨艳是中学同学,自由恋爱,并于2000年2月13日在盘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在北京某健身俱乐部做教练,女方留昆明理工大学任教,2002年女方辞职去北京与男方团聚,之后女方在北京开网店。2005年男方经在使馆认识的日本学生介绍,去日本发展,夫妻二人再次分居。2007年女方去日本与男方团聚。女方由于语言不通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加之男方攻博,二人收入减少,因此多次发生争执,女方气急之下动手打男方,长此以往,男方难以忍受,于是就搬家另租了一套房屋,夫妻再次分居,此期间男方承担了两套房租租金。后来女方在某餐厅找到一份工作,勉强维持生计。2007年10月,男方提出离婚,开始女方同意,

但是在签离婚协议时女方反悔拒签。2008年4月,男方向日本家庭裁判所申请离婚调停,由于女方不愿意,调停不成功。男方认为,他与女方之间的感情已破裂,没有在维系婚姻关系的必要,于是在2009年底,回国向昆明五华区人民起诉离婚。 恳请判决原被告离婚。 证据和证据来源:

1、2007年男方拟定并签字的离婚协议书。

2、2008年男方向日本家庭裁判所提交的申请调停书副本。 3、由日本家庭裁判所签发的调停不成通知。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五华区人民

具状人:李城

2009年12月29日

代书人:李洋 附:1起诉书副本三份 2证据材料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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