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银行业中动产抵押权的现状探究

银行业中动产抵押权的现状探究

来源:99网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银行业中动产抵押权的现状探究

作者:李东骏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3期

【关键词】银行业;动产抵押权;现状;探究

担保法在整个民法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尤其在债权和物权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担保法最终就是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为目的的法律制度,所以说担保法对于债权的保护,对于债权的实现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对于物权领域,在当今经济生活领域,为了更好的发挥物之价值,很少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清洁的物权存在,担保法律制度与民法所提倡的“物尽其用”的价值取向完全一致,在保证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同时,又能保证权利人的权利的实现,尤其在物权之上竞存其他权利的同时,能够以最优化的方式解决每个权利人的权益安排。其中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中最为重要的用益物权的一种,它覆盖的权利面十分广泛,其中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留置权、定金担保,我国对于以上担保物权的设立、生效、效力等级等都有严格和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动产抵押却没有与其他抵押制度相近的详细规制,和其他国家相比,这也就造成了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相对不完善和相对滞后。本文拟从银行业的角度来探讨动产抵押权制度在银行业中所面临的问题以及解决路径。 一、动产抵押权在银行业中的现状与其所呈现出的特殊性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中重要的一个物权种类,不仅在物权体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且在银行的相关业务中也为银行和客户之间搭建了一条很便宜的融资手段。当然在银行的业务中不动产抵押和动产的质押式最为常见的业务品种。不动产抵押因不动产具有强大的资产抵押品价值在银行的抵押历史进程中被广为认可和接受,并且因为不动产其物理的现实存在感,更容易被抵押权人接受和同意。不动产在登记制度方面也更加的成熟,在当今的制度下只需在工商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即可具有对世的效力而且便于当事人进行查询,对于抵押人、抵押权人、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会起到明确的作用,有利于三方的权益的保护,所以在银行的对私业务中,不动产抵押占有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动产质押在银行的贷款业务中也能找到其存在的踪影。有些中型企业,其大型的生产设备都具有相当高额的价值,相比不动产当然没有那么大的价值,但是其本身所具有的使用和经济价值就能够担保交易并降低交易的风险,所以该种动产所对应的相关担保制度比如动产质押和动产浮动抵押都在银行的贷款业务中,都能有很大的存在空间。

但是对于动产抵押而言,银行业务中的相关制度都显得十分谨慎。另外,在抵押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由于是动产抵押,所以动产所在的地域范围并不能准确的定位,一旦超出银行所能搜索的地域范围,那么银行就要面临贷款难以收回的呆账,坏账的风险。所以,在当下的动产抵押制度的背景下,银行对于抵押品种的选择是十分谨慎的,也就造成了当今动产抵押制度在银行业务中难以发挥其所应有功能的现实困境和难题。本文将从当今的动产抵押制度在银行业中的现实困境入手,结合银行业实务,逐步梳理我国现行动产抵押制度所面临的问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题,通过比较研究国外相关立法,合理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使动产抵押制度在我国银行业中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客户、银行、第三方的利益保驾护航。 二、动产抵押权在银行业实践中的现实困境 (一)动产抵押品种类过少中小客户融资困难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客户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进行融资,对于银行来讲其目的是为了收获更多的贷款利率所带来的利润,但是银行又不能急于求成,因为客户的资产是需要评估的,而且随着抵押期限的持续,抵押品的市值价值会不断发生变化,客户的资产还债能力也同时发生变化,尤其对于动产来说,其流动性较大,权属性质的变化都会因为某个公示环节的缺失而被银行忽视,这些都会给银行带来或多或少的风险,一旦客户的资金链条断裂,那么银行的贷款业务最后仅仅是一笔笔的坏账和呆账。

1.从抵押物的标的物的种类范围来看,我国担保法对可以进行担保的抵押物品种种类进行了规制,那么银行针对个人金融业务是否有具体的制度规定客户的动产抵押品种类呢?这要从我国抵押制度的标的物的规定来进行分析。首先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这个是能作为动产抵押权标的物的大前提条件。其次,我国担保法对于可以作为动产抵押权标的物的动产做了如下三个条件:(1)是须是具有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动产。(2)是须是宜于抵押人占有使用且符合公共利益的动产。(3)是须权属明晰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动产。银行一般都会从自身的融资条款入手,从抵押品的种类上进行类型化的规范,这样就从最基本的环节管控了风险的隐患。就目前银行业的抵押品种类而言,大多集中在不动产和应收账款质押这种风险小的抵押品种类上,对于动产抵押,银行一直都持有十分慎重的态度,目前申请的涉及动产的抵押大多是动产浮动抵押,这种抵押制度和物权法和担保法中所说的动产抵押相去甚远,其中最主要的不同就在于浮动动产抵押制度是针对企业的抵押制度,而银行业中的动产抵押制度主要是针对个人的,所以可以说银行的动产抵押制度虽然针对个人,但是其层层条款的设计,还是了个人以动产抵押进行融资的渠道。

2.从银行的角度来看,也对动产抵押制度顾虑重重。首先对于抵押人而言,很少有对个人进行动产抵押的产品操作,即使有也是赋予其很少的授信额度。所以银行在动产抵押这一方面都是针对中型以上的企业,几乎不针对个人进行授信额度。相对于大型企业,中小客户的尤其是小微企业,其资金的额度总是遭遇到抵押权人银行的,这直接导致了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经营不力,难以在市场竞争中有效的占有市场,很难延续企业的生命。银行对于这类客户最为直接的控制手段就是有意减少抵押品的种类。目前在银行业务中针对这类客户的抵押品种类主要有存单质押,权利质押,浮动动产抵押等等,对于其他的动产,银行都不能接受。这就直接导致了客户的融资困难。

(二)动产抵押法律程序复杂局限过多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首先,动产抵押需要对押品价值进行评估,在评估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押品价值高低不一的现象发生,甚至会有相同的动产但是评估价值不尽一致的情况出现。而且评估费用的支出问题等等,都是在动产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可能存在问题的环节。

其次,动产抵押是需要由动产抵押权人进行保管保存的,这就使得一些难以保存的价值容易减损的动产很难得到有效的保管,从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很多不必要的纠纷。而且最为重要的是,保管动产抵押人的动产,尤其是作为银行这样庞大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几乎遍布全国,要集中对动产抵押人的动产进行保存,即使是在每个省进行集中保存也是相当有难度的,这是需要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出。

最后,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的法律规定,我国物权法有这样的规定即:动产抵押办理登记的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说,我国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是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合意即签订合同则抵押权生效,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权的生效,登记只是当事人的选择,对抵押合同以及抵押权是否生效并没有任何影响。那么在银行的抵押业务中,动产抵押的程序又是怎样的一个程序呢,以上登记设立主义的法律规制方式在银行的具体业中是如何实现的呢?这其中便有很多问题。

(三)动产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后续法律关系复杂,各方权益难以平衡

在抵押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由于是动产抵押,所以动产所在的地域范围并不能准确的定位,一旦超出银行所能搜索的地域范围,那么银行就要面临贷款难以收回的呆账,坏账的风险。所以,在当下的动产抵押制度的背景下,银行对于抵押品种的选择是十分谨慎的,也就造成了当今动产抵押制度在银行业务中难以发挥其所应有功能的现实困境和难题。动产传统的公示方式是占有的转移,那么占有人一般会被认为是动产的有权处分人,但是对于动产抵押人来说,登记是其物权权属变化的对抗要件,那么在转移占有和权利登记之间就会产生权利歧义的灰色地带:已经设定抵押权的动产即使转移占有,受让人也无从查询到其上的抵押权权利的存在与否,抵押权人也无法控制抵押人如何去处分动产;占有动产的无权处分人擅自设定动产抵押权,那么善意第三人也会因其占有该动产而签订动产抵押合同,合同在双方合意之下即生效,那么此时原物品的所有人、受让动产抵押的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这些都是当今的动产抵押制度一刀切似的登记对抗制度所造成的可能的不利后果。 三、动产抵押权之于银行实践法学困境的解决路径初探 (一)明确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和效力范围 1.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统一

在我国动产抵押并不是强制要求进行抵押登记的,这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银行业中动产抵押各方权益的不平衡性。抵押制度的设计中,动产的公示方式一般是占有,不动产的公示方式是登记。而且相应的,一般抵押权的权利载体是不动产,质押权的权利载体是动产,那么在动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产抵押的制度中,权利的载体和权利就产生了一定的分离即动产上承载的权利是抵押权,那么这样的交叉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动产上抵押权的稳定性。尤其在存在善意第三人的场合下,权利的公示方式就尤其的重要。然而我国并没有将动产抵押的登记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公示方式,就很容易造成上述各方的利益的冲突。只有进行动产抵押的登记制度,围绕着该动产的所有权利相关人都有可能对该动产的权属状态有清晰的了解,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动产抵押登记效力范围的确定

(1)动产抵押权的时间效力范围。动产抵押权的时间效力范围即动产抵押权的登记效力存续的时间,如果仅仅规定登记是强制性的规定,而不同时配以规制其登记的时间效力范围,那么这也会同样引起权利抗辩有效与否的问题。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规定为5年,同时规定在5年期满前的6个月可以延展,《动产担保交易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则有效期限为1年。都非常明确的规定了动产抵押权的有效期限。但是在我国并没有这样明确的规制,有待相关法规制度得以完善。

(2)动产抵押权的空间效力范围。动产抵押因为起其权利客体的特殊性,即为动产,而且在抵押人处保管,所以动产所在地域范围是会发生变化的,在随着其地域范围变化的同时,其上所承载的权利可能就会因为抵押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互动而发生变化。另外我国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并不完善,并没有在全国形成可以联网核查的系统,那么当事人在异地的工商行政登记部门就很难查找到相关抵押品的权属存续状态,这就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定的交易风险隐患。所以很有必要明确动产抵押权的空间效力范围。纵观各国法律,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动产抵押权只在登记地有效力,不得对抗登记地以外的善意第三人。有的国家规定,动产抵押权的存在范围在全国都有效力,当然这得益于发达的全国联网系统。在我国现阶段的科技发展水平条件下,完全有条件进行全国的而联网系统,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的避免因动产的变动而发生的权利纠纷,才能发挥动产的尽物之所用的功能。

(二)明确动产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动产抵押人、抵押权人与善意动产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为动产抵押在抵押期间一直处于抵押人的保管之下,应尽善良管理人之义务。但是实际上,很多抵押人在利益的驱动下都会将抵押物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而将抵押物进行处分。此种情况我国物权法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动产的受让人可以拥有此项物权的所有权,而动产抵押人的权利损失则应由动产物权抵押人来承担。 2.动产所有人、动产无权处分人与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对于动产原权利人即动产的所有人,他作为所有权人,对该动产当然享有所有权。但是,因为善意第三人已经与无权处分人签订动产抵押合同为有效合同,善意第三人的动产抵押权应当得以保护。所以此时,原权利人在行使所有权的追及效力的情况下,其所有权的行使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应当有前提条件。各国通常的做法是赋予原权利人涤除权:即原权利人可以通知抵押权善意取得人代替债务人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从而除去动产上的抵押权而取回抵押物,而这过程中的所有支出,都由债务人即无权处分人买单。

(2)对于无权处分人,其擅自处分原权利人的动产,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受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他们之间存在借用、租赁合同等,无权处分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无权处分人能积极配合原权利人行使涤除权,那么无权处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会有相应的减轻。

(3)对于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人,因为已经善意的与无权处分人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该抵押权已经在两者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即善意第三人的动产抵押权是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在无权处分人擅自转让该动产以及以该动产为标的所有有损该动产的行为,善意动产抵押权人是有权利要求动产无权处分人停止侵害,回复价值或者提供担保。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物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1998. [3]江平.中美物权法的现状与发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4]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6]高圣平.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7. [7]王仰光.动产浮动抵押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8]王利明.物权法名家讲坛[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9]刘萍.中国动产担保创新经典案例[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10]姚辉.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1]易钢,吴有昌.货币银行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12]王勇,方建伟.动产抵押权初探及立法完善[J].探索与争鸣,2002(1).

[13]陈光.动产抵押权设定的若干问题研究[J].河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6(3).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14]赵转.关于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的思考[J].河北法学,2000(4).

[15]刘耀东,勾维民.中国动产抵押权变动模式论[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9(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