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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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青)律意见(2009)第191号 致: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9年12月12日以公告形式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09年12月28日(星期一)上午9:30在青岛市四流北路78号公司综合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罗方辉先生主持。公司本届董事会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届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2名,代表股份172 ,710 ,1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变更设立青岛天柱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关于组建青岛天柱山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房立棠 郭芳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