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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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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

定义: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是指为尽早明确诊断或完善诊疗方案,对诊断或治疗存在疑难问题的病例进行讨论的制度。

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疑难病例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没有明确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能达到预期疗效、非计划再次住院和非计划再次手术、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并发症等。

2.疑难病例均应由科室或医疗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讨论。讨论原则上应由科主任主持,全科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人员或机构外人员参加。

实施细则

1.医疗机构应从院、科两级层面明确疑难病例的识别标准。 (1)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诊疗范围及医疗技术水平,明确本医疗机构疑难病例识别的基本指征,并要求全体医务人员知晓。识别疑难病例的基本指征,至少应包括以下情形:

①患者当前有明确的症状体征,但没有明确的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

②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

③非计划再次住院和非计划再次手术;

④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并发症等 (2)临床科室应当在本医疗机构疑难病例识别基本指征范围的基础上,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和诊疗常规,进一步细化、明确本科室的疑难病例识别标准。

2.疑难病例讨论原则上由科主任主持,全科人员参加,其中至少有 2人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医疗机构及其临床科室应组织足够的人员数量及技术力量,保障疑难病例讨论内容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3.在科主任公差期间应向医疗管理部门备案,由其指定科室负责人承担疑难病例讨论主持职责。

4.患者病情复杂、症状体征超出本科常见症状体征范围、需要多学科共同参与时由医疗管理部门人员主持,相关科室具备较强临床能力的医师参加讨论或邀请机构外人员参加讨论,确保能够为患者制定相对全面的诊疗方案。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二)

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统一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的格式和模板。讨论内容应专册记录,主持人需审核并签字。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

2.参加疑难病例讨论成员中应当至少有2人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实施细则

1.解决疑难病例所需要的诊疗能力或医疗设备条件,超出本科室

或本医疗机构的诊疗范围或能力范围,应邀请相关科室或医疗机构外人员参加疑难病例讨论,确保能够为患者制定相对全面的诊疗方案。

2.组织疑难病例讨论应:在讨论前,主管医师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必要时需提前将病例资料整理提交给参加讨论的人员。讨论时,由主管医师介绍病史、病情及诊疗经过,上级医师详细分析病情,提出开展本次讨论的目的及关键的难点疑点等,针对病例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最后由主持人进行小结,确定进一步的诊疗方案。3.医疗机构要规定统一的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格式及模板。讨论内容应专册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患者基本信息,

(2)讨论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其他科室人员应注明学科、职称)、主持人、记录人,

(3)讨论过程中各发言人要点,

(4)讨论结论(主要是指后续诊疗方案), (5)主持人审核签字。 (6)讨论结论记入病历。 4.疑难病例讨论制度的落实

(1)妥善解决患者本次就诊需要处理的医疗问题,保障患者当次就医全过程的安全和诊疗质量。

(2)强化疑难病例经验积累意识,不断提高医师个人、科室乃至医疗机构层面对同类疑难病例的诊疗水平。

(3)在医疗机构内适时交流疑难病例诊疗经验,促进医疗能力

和技术水平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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