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坡乡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及相关部门在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的作用,明确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重大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火灾隐患由乡实行挂牌督办。 第三条 重大火灾隐患评定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进行。
第四条 消防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方案,报管委会批准。
第五条 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应在收到消防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隐患单位负责人、隐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召开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分析会,明确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在两年内完成隐患整改工作。整改期间,与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隐患单位认真制定、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第七条 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由消防部门按照同级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分析会的决定,填写《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登记表》。
第 对本辖区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以管委会名义制作“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由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将其悬挂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醒目位置,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整改。
第九条 对已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撤牌,并由消防部门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登记表》上注销。
第十条 相关部门要全力帮助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工作,协调解决隐患整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