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二中在外租住房屋学生安全责任书
甲方 : 威宁二中
乙方 : 学生家长(监护人)
丙方 : 房东
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等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校外租住房屋安全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学生为我校学生,其家长是该生校外安全的监护人、责任人。
第二条:该生在校外所有人身安全和伤害事故责任均由家长负责。
第三条:为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不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告知家长下列内容,请遵照执行:
(一)学生在校外租住房屋应该有与学校、家长和租房房主签订的租住责任书。
(二)租住的房屋应该符合、消防(三人以上必须申请消防部门批复)、建筑等部门规定的安全住宿条件,不得以生火炉取暖,预防一氧化碳中毒,周边不得有安全隐患。
(三)学生应自觉接受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自我防范自救意识。
(四)家长有义务和权利向其孩子的房东询问自己孩子的情况,并有义务教育其孩子要遵纪守法,注意安全。
(五)家长要让其孩子的房东负责财物、用电、煤气、交通、房舍等的安全管理,要杜绝学生在其租
住房屋内玩电子游戏、、吸烟、玩扑克,要教育学生不能玩水、逃学。
(六)家长和房东要明确出租房不得同一院内留住不同性别的学生。
(七)家长应主动为其子女交纳学生保险。
(八)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应掌握消防、卫生防疫、饮食、交通、社会生活安全等常识。
(九)未成年人学生的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学校对未成年人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十一)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2)学生或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殊疾病未告知学校的;
3)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职责的 ;
4)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5)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它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
学秩序,侵害学校教师或者其它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十二)学生在校期间,如果变更租住地,应及时按要求和学校另签本协议,如没有改签发生的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十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该生在校而租住校外房屋期间。
威宁县第二中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