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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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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条 合同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与其他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 对外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索赔、解除、终止、争议解决以及综合评价等内容。

第四条 公司合同管理重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他常用合同还包括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小型工具租赁合同、项目联营合同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合同价款、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质量、材料和设备供应、计量与支付、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保险、双方相互协作、争议的解决等条款。

第五条 合同管理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办理合同备案,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培训合同管理人员,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合同争议,协助查处合同违法行为,加强合同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各项目经理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谈判与签订

第七条 合同谈判是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反复协商的过程。合同谈判应服从企业的整体经营战略,重视合同的审查和风险分析,预防合同陷阱,运用科学的谈判策略和谈判技巧,为公司积极争取正当权益。

第 施工合同谈判应着重从工程范围、合同文件、双方的一般义务、工期、工程变更和增减、工程价款、合同纠纷的解决、不可抗力和特殊风险的范围等方面进行协商。

第九条 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应进行合同评审,合同评审主要是对招标文件和

合同条件进行审查、认定和评价.通过评审发现合同条件是否表达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有关不同意见是否已解决,承包人是否有能力按合同条件完成全部工程内容,承担工程项目合同的风险和潜在风险等。

第十条 合同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主体是否具备资格;招标文件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完备性审查;合同双方责任、权益和项目范围认定;合同文本是否使用范本;与产品或过程有关要求的评审;合同风险评估;合同项目的可行性;合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

其他重大合同包括投资合同、采购合同、分包合同签订之前也参照以上内容应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招标的工程应已完成招标程序,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2、直接发包的工程应已完成规定的审批手续及具备施工条件; 3、符合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4、签约对方主体资格真实、合法,信誉情况、履约能力良好。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优先使用公司发布的合同范本。没有公司范本的,可采用国家(地方)、行业示范文本。

签订合同应当做到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手续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清楚、文字表述准确。

第十三条 合同必须由签约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代理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应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公司正式职工。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签约承办部门(合同谈判人员)要向项目经理部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合同交底应包括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实施的主要风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特殊问题、合同实施计划、合同实施责任分配、合同主要内容的解释与说明、签约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要制定合同实施计划,合同实施计划应包括合同实施总体安排、分包策划等内容.合同实施计划是保证合同得以实施的重要手段。合同实施计划由项目经理部编制,报其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合同实施体系要与其他管理体系协调一致,建立合同文件沟通方式和有关合同的档案系统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是合同履行的主体机构。合同签订后上级领导和合同管理部门应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协助项目经理部做好合同实施工作。

第十 项目经理部要严格执行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履行合同要求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权益。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要认真分析、深入理解合同,明确合同总目标和子目标,对合同实施环境、条件、成本的变化以及合同中重要条款仔细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合同的各项目标进行责任分解,逐条落实到人。

第二十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经理部要按下列要求进行合同跟踪和诊断:

1、全面收集并分析合同实施的信息,将合同实施情况与合同实施计划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差。

2、定期诊断合同履行情况,诊断内容应包括合同执行差异的原因分析、责任分析以及实施趋向预测。应及时通报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要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合同管理部门要加强合同履行过程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在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时,项目经理部要立即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单位的合同管理部门,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发生,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除督促对方继续履行外,要立即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单位的合同管理部门,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合同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认真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劳务、设备物资采购、租赁、分包等合同文本,项目经理部要依据相应范本,硬化合同条件,明确合同责任,在经过严格的合同评审程序后签订,以减少或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各种纠纷的发生.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部经授权签订的包括劳务、设备物资采购、租赁、分包等所有合同文件,在签订之前均要报上级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同意。项目部签订的所有合同文件,均要报上级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结束即合同终止.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合同协商解除、不可抗力解除、违约解除等。

第二十六条 合同终止后,项目经理部应对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及合同管理等工作进行系统的评价。通过合同的评价,总结经验、研究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和项目管理水平,形成书面总结,报上级合同管理部门.

第四章 变更和索赔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和索赔是合同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最重要工作,是项目实现效益、提高效益,进行二次经营的重点。

第二十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工程变更、非己过错所发生的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工作或损失,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索赔,并确保变更、索赔费用的落实。

变更和索赔的处理必须在过程中解决、事前解决、及时解决,这是最重要的经验和原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要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大型项目在项目实施前成立专门的变更索赔小组,小型项目,项目经理直接抓。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变更索赔事务.变更索赔组织应由项目经理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变更索赔组织要认真研究变更索赔策略,预测、寻找和发现变更索赔机会,收集变更索赔的理由和证据,调查和分析干扰事件的影响,计算变更索赔值,及时提出索赔意向和报告,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 合同变更索赔管理包括变更索赔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处理程序、制定并落实变更索赔措施、修改与变更索赔相关的资料以及结果检查等工作.项目经理部应有专人负责,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随时对工程资料及各种经济活动的资料收集、整理、归类、保存。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应加强反索赔管理工作,对收到的索赔报告应进行审查分析,收集反驳理由和证据,复核索赔值,起草并提出反索赔报告.通过加

强合同管理,防止反索赔事件的发生,维护企业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要干好在建工程,履行好合同,为成功索赔提供首要条件。同时要建立索赔奖励制度,及时兑现奖励,提高索赔人员的积极性,为项目创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签订补充、修改合同和其他承发包合同,也不得从事与项目无关的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施工合同风险管理是企业在风险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计划、组织和控制等管理活动来阻止风险损失的发生,削弱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以获取最大利益的过程。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成立以项目经理为主要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或总经济师)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本项目的合同风险预测、评价和规避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开工后,合同签约承办部门须组织相关部门对施工合同范围内涉及的业主风险、征地拆迁和前期拆改风险、合同约定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施工设计图缺陷风险和其他未知风险做详细的预测和评估,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公司合同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按照合同风险的类型,建立风险管理经济奖罚挂钩制度,确保合同风险处于受控状态,对于不可抗力的合同风险,项目经理部应尽可能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同时对不可控制的合同风险要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企业各级管理部门应尽力协助项目经理部化解合同风险。

第三十 合同风险的控制措施

1、合同签订前,项目部的主管单位必须进行合同风险的预测和评估,并向项目经理部进行风险交底,尽可能规避合同风险;无法规避的合同风险,必须形成书面报告,随合同移交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2、项目经理部是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管理控制责任机构,代表企业对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和维修期限内的合同风险进行控制,减少不必要的合同风险。

3、项目经理部对不可预见的合同风险必须采取防范措施,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通过购买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等手段转

移风险.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分阶段对合同风险的控制进行评价,时刻掌握合同风险的变化动态,随时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合同风险.

第六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分包施工队伍,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选择,原则上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第四十一条 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合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选择分包单位要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业绩要求及其它条件。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

第四十三条 在选择本企业以外施工队伍时,分包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或劳务企业,且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证”齐全,有一定的资金和施工能力。严禁“三证\"不全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分包工程。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要对分包项目的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环保、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要根据合同规定和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各种签认手续,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编制报送验工计价表(计量支付表),并积极做好各方面工作,确保各项工程价款及时足额得到批复。

第四十六条 对分包单位的验工计价.分包单位应依据项目经理部规定的验工计价报表格式和时间向项目经理部报送验工计价报表,项目经理部在收到施工单位验工计价表后,由项目验工计价小组会同施工单位对合格工程进行现场计量,工程数量经项目经理部现场技术负责人、质检工程师签认,报工程技术部审核,总工程师审批,合同部根据审批后的数量按照计量支付规则(或合同约定)

确定工程价款,最后报经项目经理签字认可。验工计价审批表是项目经理部审定拨付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的唯一依据。

第四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对分包单位的设计变更、索赔费用的验工计价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和索赔费用在没有得到业主最终批复的情况下,原则上项目经理部不得对分包单位验工计价.如现场情况特殊,必需给予计价时,可采用暂计价,待业主最终批复后,按照费用分割标准进行计价;工程完工后进行清算.

第四十 项目经理部依据验工计价对分包单位拨付工程款时须扣除预付款、借款、材料转账款、代扣款、质量保证金等款项。严禁不依据计价超拨款.

第四十九条 建立定期经济活动分析制度。项目经理部须按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经济活动运行情况进行详细分析,严格控制各项消耗指标,确保项目成本处于受控状态.

第五十条 项目经理部应当严格债权管理,在遇有合同对方违反约定不履行义务,不支付合同价款,不实施约定行为,或故意制造障碍给单位造成损失等情形时,需及时发出催款函、履约函及其他函件。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大外欠款的清收清欠力度,责任落实到人,建立清收清欠的长效机制,将外欠款总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七章 项目结算与合同履行结束

第五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应抓紧进行项目结算,向业主催收剩余工程款,并及时清理支付分包单位的款项.

第五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销号手续。

1、项目销号按照先与企业并帐、后审计、再考核兑现的程序进行清理。 2、项目经理部停止经济活动后,将项目经理部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交付企业职能部门保管或销毁.

3、对已完工移交尚有后续事宜的项目,各项目经理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留守人员,进行后续事宜处理,其余人员回原岗位或到新岗位工作;对已完工没有后续事宜的项目,由企业发文撤销项目经理部,项目销号.

4、项目结算索赔等经济事宜和尾工款(质保金)等财务事宜,由项目责任人负责,企业机关有关部门配合.

第五十四条 在项目竣工,合同履行结束后,各级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

合同评价,总结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提出总结报告.合同总结报告应包括:合同签订情况评价;合同执行情况评价;合同管理工作评价;对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条款的评价;其他经验和教训。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部发布,从2010年 月 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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