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案件的⽴案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公益诉讼案件在近⼏年为越来越多的⼈所知晓,为了维护多数⼈的公共权益需要,公益诉讼应运⽽⽣,该类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种,同样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提起,那么,公益诉讼案件的⽴案管辖规定是怎样的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益诉讼案件的⽴案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公益诉讼案件的⽴案管辖为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民。
最⾼⼈民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 第⼆百⼋⼗五条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民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管辖。
对同⼀侵权⾏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民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案的⼈民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民指定管辖。
⼆、公益诉讼是否可以进⾏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是可以由双⽅签订调解协议的,公告后法经院审查,在不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出具调解书。
最⾼⼈民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 第⼆百⼋⼗九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可以和解,⼈民可以调解。
当事⼈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民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公告期满后,⼈民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案管辖可以是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该类案件可以进⾏调解,当事⼈签订调解协议并经公告后,应当出具调解书。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