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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贸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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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管理内容与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4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2.5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2.6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2.7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2.8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3.1 三同时:新、改、扩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3.2 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在生产或者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烟尘、恶臭气体、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而配套建设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场所。

3.3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4 职责

4.1 公司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环境保护办公室。环境保护办公室设在EHS部,EHS部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公司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运行工作;负责组织公司清洁生产以及清洁生产审核有关工作;负责对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以及环境保护工作业务的对外联系;负责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以及“三同时”工作;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负责组织完成环保部门要求的其它事项工作。 4.2 公司领导职责

公司总经理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对本单位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公司分管环境保护副总经理具体负责环境保护的领导工作,并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4.2 EHS部

负责组织办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以及“三同时”审批、验收手续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防治污染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有效运转管理制度;负责公司危险废物处置管理;负责完善各类环境保护台帐记录。 4.3 人力资源部

负责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的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的配置及岗位技能培训工作。 4.4 财务部

负责安排公司年度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环境管理、环境检测、环境应急等有关工作的各类费用,确保环境保护项目等工作正常使用。 4.5 质量部

负责公司环保管理体系内外部审核管理工作。 4.6 基建动力部

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负责公司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负责对公司污水排放、废气排放各项指标进行日常检测、统计、上报工作。 4.7 生产运营部

负责公司危险废物仓库的日常运行管理。 4.8 各部门

负责编制各类工艺方案、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时,负责制定应当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负责做好本单位责任区域内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保正常运转使用。及时准确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负责本部门的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和环保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和排污总量控制。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管理总则

5.1.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的环境保律、法规、、标准和文件规定等,遵守公司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按照环境管理体系等有关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5.1.2 公司建立内部环境保护考核机制,并向各部门分解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和目标指标。各部门应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有关环保会议,按时完成有关环保工作并向EHS部上报有关资料,建立内部管理台帐。

5.1.2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必须纳入公司发展战略、长期规划、年度经营计划以及日常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管理,始终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污谁负责;治理旧污染,防止新污染”的原则。

5.1.3 贯彻清洁生产指导思想,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保护工作要由末端治理转变为源头控制;被动治理转变为主动预防;单纯环保管理转变为与产品开发生产制造过程有机融合控制,积极开展企业绿色标志认证。

5.1.4 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能耗,积极开展废水、废气、废渣的再生与综合利用,化害为利,实现资源再生,降低物耗和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5.1.5 积极开展环境建设,提高绿化面积覆盖率和绿化美化水平,创建融入自然的花园式厂区。 5.1.6 公司应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修订和评估。 5.2 环保培训管理

5.2.1 公司制定环境保护培训计划,结合“环境日”等落实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环境意识和环境保制观念。

5.2.2 公司每年有计划的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培训。

5.2.3 各部门加强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岗位操作人员必要的操作培训。 5.3 防止新污染

5.3.1 加强清洁生产的持续推进工作,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发、投产使用,必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技术,防止产生新污染源。

5.3.2 在规划和确定生产工艺以及生产过程中,必须考虑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必须选择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原材料、能源、产品、设备等,采用能耗物耗少,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做好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

5.3.3 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或已公布淘汰的工艺、设备。

5.3.4 引进技术和设备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要求,防止污染转移。国内无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时,须同时引进污染治理技术。

5.3.5 新建、改建、扩建、国外引进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污染防治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办理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

上述项目在进行可行性分析、编制设计任务书、工艺方案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EHS部参加,并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3.6 锅炉等要推广使用清洁燃料,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严禁以任何形式燃用散煤。 5.4 污染物排放控制与治理

5.4.1 废水、废气、噪声、废渣等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5.4.2 污染物排放必须实行总量控制,各单位负责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公司下达的控制指标内。 5.4.3 所有污染源都要进行污染控制,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经过净化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并进行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和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污染扰民或因污染物排放形成投诉事件的,必须对污染源限期治理,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指标以内,消除污染扰民现象。 5.4.4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及公司下达的限期治理、限期整改项目,相关单位必须积极组织实施,按期完成。 5.4.5 加强能源和原材料管理,防止和杜绝各种污染物的跑、冒、滴、漏现象,严禁各部门向雨水、污水管道内倾倒废油等各种危险废物以及各种有毒、有害物质。

5.4.6 加强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并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理。各种固体废物要分类标识、存放、管理、处理或处置,严禁在厂区任何区域内焚烧各种废弃物、垃圾等,如塑料、枯草、落叶等。 5.4.7 各部门垃圾、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必须按指定位置分类堆放,不准乱放、乱倒。危险废物要按照公司《废弃物管理程序》处置。

5.4.8 建筑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场地建筑材料、建筑扬尘、建筑垃圾管理,妥善解决施工和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做到工完料净、场地净,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5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

5.5.1 基建动力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并且要规范上墙;开展日常定期巡检巡查工作,完善污染防治设备设施运行记录台帐,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其正常运行率、完好率应当达到100%。

5.5.2 基建动力部要建立完善公司排污管网图,并做到管网规范整洁,走向清楚、标识清晰,无锈蚀现象。 5.5.3 各部门要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维护与检修计划,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相应的生产和其他活动的设施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

5.5.4 污染防治设施为外单位提供处理、使用和其它服务的,承揽单位必须在签订合同前报EHS部审核、批准,严禁私自为外单位提供处理、使用和其它服务。

5.5.5 在新建、改建、扩建、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污染防治项目中,其新增或更新的污染防治工艺和设施,必须由EHS部参与审核,并报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采用。

5.5.6 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二次废物应妥善处理和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5.7 对污染防治设施应实施登记牌(卡)管理,在醒目位置张贴标示,明确相关管理部门与责任人;公司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应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中相关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志。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应设置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中相关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志。

5.5.8 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停止运行和使用,出现故障确需暂时停止使用的,必须停止生产或者采取措施暂停排放污染物,及时抢修,排除故障,并在故障发生后的1小时内向EHS部报告。

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实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必须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

5.5.9 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必须报EHS部审核,报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拆除、关闭或者闲置:

(1)由于产品、生产工艺或者设备改变,原有的防治设施不需要继续使用的。 (2)防治设施需要更新、更换、改造、扩容的。

5.5.10 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1)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

(2)拆除(关闭)或者闲置的主要原因。

(3)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 (4)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5.6 环境监测管理

5.6.1 公司要建立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相关方案要求,开展日常定期环境监测工作,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进行细化和量化管理。各部门对本部门的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负责。

5.6.2 公司根据污染源的分布和污染物的排放规律,确定监测点和监测周期,制订环境监测计划,并以此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5.6.3 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对环境进行监测并备案。 5.6.4 积极推进公司对重点污染物排放采用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 5.7 环境统计管理与信息公开

5.7.1 各单位对环境因素、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能源消耗、环境监测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统计和管理,建立相关台帐,并按要求报EHS部。

5.7.2 环境因素清单等按环境管理体系要求进行变更和上报。

5.7.3 环境年报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变更与年审表、环境保护税核定申报表等有关统计报表,按通知要求填报。

5.7.4 环境统计报表要按有关表格要求如实填报,不得漏报、瞒报和谎报,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可靠。 5.7.5 公司应依据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5.8 环保应急管理

5.8.1 公司应结合厂区环境风险种类特点,对可能发生环境事件的,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明确公司应急组织季候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

5.8.2 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公司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公司应当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现场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5.8.2 公司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5.8.3 公司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5.8.4 公司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二)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三)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

(四)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公司内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5.9 检查与考核

5.9.1 EHS部负责对各单位遵循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清洁生产执行情况、指标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其他工作进行不定期监督和检查。

5.9.2 对违反本标准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按公司《EHS奖惩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考核。 5.9.3 各部门未完成公司环境保护目标指标,环境保护数据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环境保护体系不能正常运转,对公司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不力,污染防治设施和监测设施运行严重不正常,环境管理运行评价不合格,年度重点工作没按要求完成等,由公司进行考核。同时对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5.9.4 公司将污染物减排产生的效益金额一定比例、工业“三废”的综合利用所实现的一部分利润、获得财政补贴资金同等数额的一定比例、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各种罚没扣款作为环保奖励,实行专款专用。 6 附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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