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费协议书范文
中介费协议书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提供中介信息服务劳务、协助甲方在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乙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劳务,协助甲方参与该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签订。
乙方具体服务劳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集、了解工程相关信息并及时提供给甲方。
第二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对甲方的工程合同及其他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任何目的利用、传播或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
2、乙方在服务劳务过程中,应当采取合法方式、提供合法信息,不得采取任何非法或违规手段,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以自己名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承包合同并负责履行,经营损益全部归甲方所有。
乙方除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信息中介服务劳务费用外,不享有任何经营损益。
2、在甲方签订工程合同后,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 第四条、信息中介服务劳务费
1、若甲方因乙方的协助而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信息中介服务劳务费用,具体数额按该项目工程合同总价的%计算;具体支付方式见本条第2款约定。
若甲方未能签订合同,则甲方仅需向乙方支付元差旅、电话费,其他支出费用由甲方同意并负担。
2、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甲方按四次与乙方结算信息中介服务劳务费数额。
第一次签订合同当天付万元;第二次甲方收到第一笔工程款时按合同总价的%结算支付;第三次工程主体结构结束按合同总价的%结算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后一周内付清。 支付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3、甲方以现款方式支付信息中介服务劳务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积极协助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在乙方配合下,与该项目相关人员接触后解除本合同,并在以后与该项目签订的任何合同均属于在乙方协助下签订的合同,甲方应按以上第四条足额向乙方支付信息中介服务劳务费用。 3、甲方若无故不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费用,应按拖欠金额向乙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若甲方拒付,无论乙方采取何种方式追款,甲方均无异议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该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最后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地址地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行开户行帐号帐号年月日年月日中介协议书甲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就本工程施工承揽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事项
1、乙方负责为甲方承揽平山县书香苑11#、12#楼工程施工总承包业务,协助甲方与建设单位河北筑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和入场事宜并协调筑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相关条款及时将工程进度款支付于甲方。
2、甲方负责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支付乙方中介费用。 第二条中介费用及支付方式
1、中介费用为书香苑11#、12#楼工程总价的1.2%。 2、甲方根据建设单位每次实际支付给甲方工程进度款。 甲方扣除税金后按比例支付给乙方中介费。
3、甲方每次收到建设单位进度款后10日内支付乙方中介费。 4、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入场后10日内,甲方先行支付乙方5万元诚意金,待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中介费时扣除。
第三条协议的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第四条协议解除本协议在建设单位支付完甲方工程款,甲方支付完乙方中介费后自然解除。
第五条争议解决双方若发生争议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仲裁或上诉解决。
甲方乙方电话电话:身份证号身份证号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工程中介合同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为了发挥各自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介绍乙方承包位于号的一个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 2、工程量约2万平方米。 工程名称。
3、中介费计算方式乙方按乙方与业主方鉴定施工合同完成工程总造价的%支付给甲方,作为甲方的中介劳务费用工程总造价约3500万,最后按乙方与业主方完成实际工程量的工程款计算。
4、支付中介费方式①、乙方与业主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即付给甲方3万元,乙方施工队伍进入业主方工地开始干工时,乙方再付给甲方中介费7万元其余款项则按业主方付给乙方工程进度款时,乙方再按相应的百分比例付给甲方中介费,依此类推,直到付完为止,. 5、甲方不承担乙方与业主方施工期间的一切事项。
6、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并在乙方与业主方的本工程承包合同生效后开始生效。 并复印双方身份证,均具有法律效力。
如本合同生效后有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甲方乙方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中介服务费分成协议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为明确各方利益,就乙方作为甲方的业务推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推介业务的内容张家口天牧养牛基地,养牛车间工程 二、服务方式乙方负责向甲方引荐该业务工程,由甲方负责具体业务洽谈,待业务合同正是签署,视为乙方提供的业务推介完成。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负责报销。
三、服务费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协助甲方完成该业务工程,甲方愿意向乙方支付该业务工程最终合同标的额作为服务费用。 并划入以下乙方指定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
四、协议的生效与失效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甲乙双方履行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后自动失效。
五、协议争议的处理本协议如有争议,可向石家庄市桥西人民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材料一买卖双方未完成房产过户中介仍收中介费受质疑目前的格式合同,买卖双方一签约,即便没完成过户也不影响中介收费。 买卖双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最终完成房产过户,在很多人看来,这种情况下中介是不应该收取中介费的。
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如果是由于中介的原因造成最终未能完成过户,则无需交中介费;如果是由于买卖双方的原因造成最终未能完成过户,则要支付部分甚至全部中介费。
目前买房人与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中介只负责到买卖双方签完合同,而不是以完成过户才能收取中介费。
中介承诺未兑现应退还中介费在北京版国五条落地前,为了避免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北京的二手房市场曾掀起过一波购房高潮。
王先生就抢在国五条执行之前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中介承诺可以在执行之前为王先生完成过户手续,并将这一承诺写进了居间合同之中,因此王先生就与业主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中介费以及定金。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在执行前完成该套房屋的过户手续。
新执行后,由于该套房屋不满五年需交纳差额的20%的个人所得税。
算下来,个人所得税要交20万元。
面对这笔高额的个人所得税,王先生表示无力承担。 业主也表示不会为个税买单,在该套房屋买卖无法进行下去的情况下,王先生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理由是中介在买房前曾承诺过可以在执行前完成过户,但最终并未兑现承诺。
但中介却以未能在新执行前完成过户是由于王先生的原因造成,拒不退还中介费。
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的中介费还能要得回来吗?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力博律师认为,在上述案例中,房地产中介在居间活动中为促成双方成交,承诺在“新政”执行前办理完毕房地产过户手续,而房地产中介又未兑现这一承诺,这一承诺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那么,中介机构应该退还中介费。
买房人原因造成房产不能过户中介费不退石先生在前不久通过一中介公司在望京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及与中介的服务合同之前,中介公司要求石先生先签一个声明表示自己确认有购房资格,如购房资格出现问题导致无法过户责任由买方自负。 石先生当时十分自信购房资格没问题,没有去确认自己的个税和社保是否满五年。
但是当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并交纳了中介费和定金后,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却发现自己的社保曾经因为工作变动断过,因此他不具备购房资格,他要买的二手房无法过户到其名下。
在买卖无法继续的情况下,石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但遭到了中介的拒绝。
中介的理由是房屋无法过户的责任在石先生自己,中介没有任何过失。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力博律师认为,在这个案例中,买卖合同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中介机构已经完成了“居间”服务,导致合
同无法履行的原因系石先生自己造成的,他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
业主违约致交易失败,买房仍要支付部分中介费xx年9月17日,郭女士与业主何先生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
同日,郭女士支付了2万元购房意向金,并在《中介费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中介费为2万元。
而后,因业主何先生一方违约,未能继续履行该合同,郭女士的购房计划也宣告“破产”。
何先生返还郭女士已支付的2万元意向金,并补偿违约金2万元。 因房子未买成,郭女士认为不应向中介支付,双方经协商未果,中介公司于xx年1月将郭女士诉至,要求其支付佣金2万元。 一审审理认为,郭女士通过居间方购房的合同目的并未实现,但中介公司已提供了一定的居间服务,可收取相应佣金,判决郭女士向中介公司支付6000元。 郭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该案中,郭女士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公司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要求郭女士支付居间报酬。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居间合同,中介公司在促成郭女士与案外人买卖合同成立后,尚须协助办理相关抵押注销、合同公证、见证、评
估、产权过户、贷款、领取产证、交房等相关手续,在郭女士与案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客观上无需再履行该等义务,其有权主张的居间报酬相较于交易全部完成的情况,应当予以部分减免。
因此,一审结合该案具体情况,将居间报酬酌情确定为6000元并无不当。
故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的格式合同买卖双方一签约即便没完成过户也不影响中介收费当前的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居间合同,对于中介责任的完成不以网签或过户为准,而是以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为准。 也就是说,只要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介的职责就已经完成,按目前的格式合同规定,中介就可以收取中介费了。 这也就造成了在上述案例中,有的买房人最终没能买到房子但还是得交纳中介费。
这对于很多买房人来说是难接受和理解的。
因此,有人建议对市场上使用的二手房买卖的居间合同进行修改,明确规定只有当完成过户后中介方可收取费用,如未能完成过户,中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此,中介方面提出异议,对于中介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但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的未能完成过户的情况,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有失公平。
在当前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居间合同都是以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为准的情况下,建议买房人在买房前要先与中介公司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尽量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约定得越详细越好。
甚至可以与中介协商约定在完成过户后方可收取是中介费,在未完成过户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材料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房屋的交易并未成功,同时买卖双方对中介费用作了明确的约定由违约方承担。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材料三脱离中介、自行交易,仍需支付中介费-------上海青浦区通过中介公司,李先生和陈先生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 可是为了逃避支付房产咨询服务费,两人竟背着中介公司进行房产过户。
为此,中介公司将李先生和陈先生告上法庭。
日前,青浦区开庭审理此案,判决李先生和陈先生各支付中介公司服务报酬1.5万元。
住在农村的李先生想在青浦城区买一套二手房,于是他找到位于浦仓路的一家房产中介代为找房。
去年5月23日,中介带着李先生来到卖房方陈先生家看房。 李先生对房屋各方面都比较满意,双方以179万余元的价格成交。 当晚,李先生与陈先生就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 当月28日,李先生到中介公司支付购房款38万元首付款。 可是由于贷款迟迟没有办下,李先生与陈先生协商后决定要放弃买卖房屋,并由陈先生到中介公司取回房产证办理退税手续。 中介公司觉得事有蹊跷,通过对该房屋房产登记情况查询得知两人已办理了房产转让,于是向提起诉讼。
法庭上,陈先生辩称当初的确取消了买卖交易,但是后来李先生又通过其他中介凑足了房款后找到自己的,所以双方就以现金购买的方式达成了买卖协议。
李先生则辩称因为贷款办不下来,所以三方都同意终止交易。 后来遇上了开中介的朋友表示可以帮忙解决房款事宜,而陈先生也在这家中介挂牌出售该房屋,所以又重新达成交易。
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和李先生都确认是从中介公司获得对方的联系方式以及带领看房、签约、见证支付部分房款等过程,据此可排除两人从其他中介获得交易信息的可能;其次,从两人后续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看,其吸纳了先前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对该合同的履行
予以确认;再次,虽然陈先生陈述从中介公司取回房产证时告知中介不再进行交易,然各方均确认取回房产证是为办理退税事宜,仅此并不足以证明该居间协议已解除;最后,所涉房产确已完成交易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综上,认定两人理应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应报酬。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