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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社会下我国老年监护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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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社会下我国老年监护的现状

随着当前中国社会出现的人口老龄问题,如何维护老年人的权益使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就成为了一项新的社会难题。面对这一社会问题,我国在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新增了第三十三条有关成年人的意定监护条款,这就从契约的层面尊重了老年人选择监护人的意愿,扩大了监护人确定的范围,弥补了传统监护制度的不足。

那么,目前我国老年监护的客观事实如何呢?

老年监护案件

对于前述这一问题,通过大数据来分析。首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通过“老年+监护”“监护”等关键词的检索,从36078234篇现有文书中,一共获得了63篇相关文书。可以看出,目前老年监护诉讼案件数量少,可供参考的案例十分有限。

老年监护案件的分类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63件有关老年监护案件的分析,发现老年监护纠纷有以下四类,老人监护诉讼请求支持率为60%:一是“对监护权的确认”纠纷(占比14%);二是“对确定的监护人的异议”纠纷(占比46%);三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引发的纠纷(占比24%);四是“因不能归责于监护人的原因使监护人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引发的纠纷(占比16%)。

老年人监护纠纷案件016%14%24%46%对监护权的确认对确定的监护人的异议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因不能归责于监护人的原因使监护人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 从老年监护纠纷类型比例分布来看,数量位居第一的是第二类案件,即“对确定的监护人异议”纠纷。在此类案件中并不是监护人现实地侵犯了被监护人的权益,而是申请异议人认为监护人具有侵权的嫌疑,通过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没有达到证明标准则会被裁定驳回申请,如果能够证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则构成第三类案件,即“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纠纷,也是老年监护纠纷中数量占比第二位的案件类

型。案件数量位居第三的是第四类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并不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而是出现了某些不能归咎于监护人的第三方因素,致使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即“因不能归责于监护人的原因使监护人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纠纷。老年监护纠纷案件数量位居第四的是第一类案件,即“对监护权的确认”纠纷,此类案件中在老年人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存在多个法定监护人,从中确定一个或多个具有监护权的人。

结语

尽管我国传统监护制度发展较完善,但是在实践中老年监护纠纷层出不穷,这充分体现了传统监护制度对于老年益的保障还存在这不足。为保护老年益,特别是在我国老龄化愈发严重的前提下,对完善传统监护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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