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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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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学院实施教学督导制度。为保证督导工作的规范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督导制度作为推进教学管理民主化、规范化的一项措施,其主要作用是对我院教学各环节进行指导、监督、评价和反馈,协助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教育质量,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教学督导机构

第三条 实行院级总督导制。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室。教学督导是在学院领导下,教务处协同下,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教学执行情况、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制度化的检查、督促及指导等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督导室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忠诚教育事业,掌握教育规律,熟悉有关教学方针、、法规、措施。

(二)愿意为我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三)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说真话,严于律己,实事求是。

(四)有多年从事教学工作、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经历,熟悉教学工作业务,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工作水平高。

第五条 教学督导室成员实行聘任制,成员由符合条件的教师及管理干部或从事过相关工作的人员组成。由各系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经教务处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拟聘成员名单,经学院审定后聘任。

教学督导室成员每2年聘请1次,可以连聘连任。对未能履行职责者,学院可提前解聘。

第六条 教学督导室设总督导1名,室秘书1名,主要职责是主持督导室会议;研究督导室工作思路、步骤、方法;安排、组织各成员的督导活动;办好督导简报,及时地反映教学督导工作动态。

第三章 教学督导机构的职能

第七条 教学督导室的工作职责

(一)教学督导室在学院分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在教务处的协调下,开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

(二)制订教学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总结推广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开展教学督导研究。

(三)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研究,召集有关教师和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工作的有关情况,向各级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加强与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为学院在教学改革方面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四)协助学院监督、检查各系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加强对新教师、新专业、新设课程的教学调研和督导。

(五)有计划有侧重点地安排听课,了解有关教师课堂(含实验)教学、教案准备、作业及实习报告批改等情况。对学生评价较差的教师进行检查听课、座谈反馈,分析问题,重点帮助。教学督导每学期分批对教师的教学进行听、评。听课后要及时向授课教师反馈信息并填写听课记录表,听课记录表每月底汇总交教务处备案。

(六)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开展课程评估和教学质量检查与测评工作。

(七)协助学院做好考试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加强考风建设。

(八)教学督导室每月底举行工作会议,交流和分析教学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分管校长汇报并向教务处通报,供学院和各教学管理部门领导决策。

(九)教学督导室成员对教学工作中出现的教学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教务处反映并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疏导、沟通和解释工作。

(十)参与学院领导和教务处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 教学督导室的工作内容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配合工作,如提供与教学督导等事项有关的文件,协助组织师生座谈会等。

(二)对违反国家教育方针、、法规的行为,督导室有权予以制止。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

(四)督导室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被督导单位和教师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室可进行复查。

第四章 教学督导程序

第九条 教学督导分综合教学督导和专项教学督导、经常性检查和抽查,由教学督导室根据学院的教学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第十条 教学督导室每学期根据学院工作要点制订工作计划,并报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教学督导室根据工作计划,选择适当的时间、方式通知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和相关的工作情况。根据需要,教学督导室可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室完成督导任务后,应会同教学管理部门共同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与被督导单位协商改进措施。并向学院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由教务处向全院公布督导工作情况。

第五章 教学督导管理

第十二条 督导活动管理

(一)院教学督导室工作由院长管理、考核。

(二)学期初督导室制定工作计划,学期末写出工作总结。

(三)由分管院长主持,每学期组织召开1~2次院督导室成员会议,交流情况,研究工作。

(四)教学督导室成员应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积极参加教学督导活动,努力完成督导室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督导室成员待遇和考勤

在岗人员兼职聘为教学督导室成员者,每月督导工作量,可作为教学工作量(不超过10学时/月)。

外聘专业教师为教学督导成员者,在聘用期间对完成规定工作量的,由学院按规定统一发给劳务费。对不能完成规定工作量者,扣减工作津贴。由督导室根据每人出勤情况和工作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各系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督导室成员的教学督导活动。督导室成员按照督导工作安排和督导工作职责,深入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班级进行教学调查、开展听课活动时,各教学单位要主动接受咨询,提供材料、人力以及其他方面的便利条件。任何教学单位和教师不得拒绝、干扰正常的督导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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