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UCP600中有利于受益人的若干变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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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8卷第1期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综合版) Vo1.8.No.1 2 0 0 8年3月 Journal of Nantong Textile Vocational Technology College Mar.200 8 浅析UCP600中有利于受益人的若干变更条款 陈卫华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南通226007) 摘要:UCP600与UCP500相比,存在较多的差异,其中有多个条款对受益人相对有利,如可撤销信用 证的取消、议付含义的明确、指定银行的融资授权以及即使单据丢失,开证行/保兑行仍须付款的规定等。 认真分析比较这些条款,对指导受益人按照UCP600办理出口业务,将大有裨益。 关键词:UCP600;信用证: 受益人 中图分类号:F830.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6191(2008)O1—0053—03 于2007年7月1日实施的UCP600,较原先的UCP500体系结构安排更具科学性,它克服了UCP500 存在的条款分类杂乱和排列无序的问题以及条款多余的先天不足,根据信用证的流程及性质对部分条款 进行重新配置组合,并视贸易实务需要对某些条款进行了相应的删除与增加,使得原先的49个条款缩减 到现在的39个。此外,在措辞方面的变化使表达更为确切、简练,从而更易读,易掌握和易操作。与UCP500 相比,UCP600中有多个条款对受益人相对有利。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应当充分了解UCP600中那些异于 UCP500的利己条款,并认真分析比较。 1 可撤销信用证的取消。增强了信用证对受益人的保护 按照UCP500第六条和第,信用证可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是可由 开汪行随时修改或撤销而无须征得受益人同意的信用证_11。可撤销信用证因早期实务的需要而得以在历 次版本中保留,但其对受益人明显缺乏保护,不利于信用证业务的发展。在UCP500实施的十多年问,很少 有银行开立这种信用证。可见,随着时代的发展,可撤销信用证已无存在的必要。UCP600顺应贸易实务的 需要,删除了信用证“可撤销”的概念。UCP600第二条关于信用证的定义的部分表述如下:“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that is irevocable……”,在第三条解释中规定:“A credit is ir— revocable even if there is no indication to that effect”o 由于信用证不可撤销的性质,受益人对是否接受信用证的修改有最终的决定权,可通过事后提交的 单据与修改是否相符来决定接受与否,不一定要发出接受或拒绝的通知。更值得一提的是,在UCP500实 施过程中,有些开证行出于为申请人和自身考虑的目的,在修改信用证中加入诸如“受益人对修改保持沉 默等于接受修改”的条款。对此,UCP600第十条f款给予了明确的否定。 由此看来,根据UCP600,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就可以放心地出货制单。如果遇到信用证修改,则完 全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接受与否,对修改掌握着十足的主动权。 2议付涵义的明确、指定银行的融资授权。便于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融资 2.1 议付是融资行为 议付在信用证业务中一直是各方有争议的词。UCP500以及ICC的后续解释中给出了“支付对价”、 收稿日期:20o7—09—06 作者简介:陈卫华(1968一),女,江苏海门人,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经贸系副教授。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综合版) 2008年 “承担付款责任”的说明,但由于词令模糊,导致各种有歧义的理解充斥在大量的纠纷中。实际上,在UCP600 之前,对议付的含义以及议付行的地位一直不甚明确。因此,我国国内银行真正给受益人做议付的很少, 而是以一种不同于议付的融资方式——押汇,给受益人融资。押汇业务通常涉及一系列的手续,如受益人 首先同押汇行签订总质押协议,然后在叙做每一笔押汇业务时,填写押汇申请书。有的银行还将押汇金额 列入该单位的授信额度内,一旦突破规定的额度,不再押汇或很难再押汇,这会影响到受益人资金的正常 周转,进而影响到出口业务的开展。 鉴于此,UCP600给出了较为清晰的议付涵义:“Negotiation means the purchase by the nominated bank of drafts(drawn on a bank other than the nominated bank)and/or documents unde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by advancing or agreeing to advance funds to the beneficiary on or before the banking day on which reimbursement is due to the nominated bank(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 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 及/或单据的行为)。”这一含义与UCP500中对议付的定义相比,首先是用“purchase(购买)”代替了“giving of value(给付对价)”,并且引入了“advancing(预付)”、“advance funds(预付款项)”这一概念,强调了议付的 融资特性,即指定银行在开证行偿付之前的付款行为。其次,定义中将“advancing(预付)”和“advance funds (预付款项)”特定为“purchase(购买)”的方式,强调了议付不仅仅只有议付行立即对受益人付款一种方 式,还包括议付行对受益人预付款项的允诺,使以前实务中屡有争议的远期议付的概念明确了[21。贸易实 务中存在开立远期议付信用证的情况,ICC出版物中不少案例也有所涉及。UCP500仅指明有延期付款和 承兑信用证两种,对于议付信用证是否可以有远期,则只字未提,致使实际操作无据可依。 因此,针对UCP600对议付的新定义,受益人可直接要求议付行叙做议付取得融资以取代手续较为繁 琐的押汇融资,从而加速资金周转,推进贸易进程。 2.2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项下的融资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来说,UCP500没有授权指定银行可以对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 做融资,因此,指定银行在这两类信用证项下对受益人的擅自融资,可能会面临较大的风险。关于这一点, 可以2000年11月在英国判决的著名的桑坦德银行诉巴黎巴银行一案(Banco Santander SA v.Banque Pa6bas)佐证。该案中开证行巴黎巴银行开立了以桑坦德银行为指定银行的提单日后180天付款的延期 付款信用证,并授权桑坦德银行加具保兑。后桑坦德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并应受益人的要求,对受 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提前进行了贴现款项融资。后因开证行发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系伪造,因此以受益 人欺诈为由要求桑坦德银行拒付。双方银行经交涉无果后,桑坦德银行起诉巴黎巴银行,要求其履行偿付 责任,最终判决桑坦德银行败诉。审判的依据是:在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开证行对指定银行的授 权是指定银行对相符单据做出延期付款的允诺并在到期日付款,并没有给予指定银行向受益人融资的授 权。指定银行擅自给予受益人融资,风险自负。 UCP500实施的十多年间,尽管在很多时候,受益人有融资的需求,指定银行也有融出资金的意愿,但 由于无据可依,资金的供需双方常常难以“婚配”。顺应贸易实务的需要,UCP600对前述两类信用证项下 指定银行的融资行为给予了肯定。UCP600第十二条b款规定:“By nominating a bank to accept a draft or incur a deferred payment undertaking,an issuing bank authorizes that nominated bank to prepay or purchase a draft accepted or a deferred payment undertaking incurred by that nominated bank.”根据这一规定,指定银 行在受益人提交相符单据时,向受益人预付融资或贴现行为被明确为开证行的授权行为,该指定银行将 取得与议付信用证项下被指定议付行同样的地位。因此,当开证行以受益人实施欺诈为由拒绝对受益人 付款时,仍有权要求开证行对该行予以偿付。正如UCP600第七条和第增加的下列字句所言:“开证 行/保兑行偿付被指定银行的责任于开证行/保兑行对受益人的责任。” UCP600提供了受益人可以提前融资的三种信用证,即议付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 但只有指定银行被授权对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给予提前融资,非指定银行没有得到这种授权。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1期 陈卫华:浅析UCP600中有利于受益人的若干变更条款 3即使单据遗失。开证行/保兑行也必须付款。进一步保障了受益人的收汇权益 UCP500第十六条规定银行对单据遗失所造成的后果免责。实务中,很多人曲解了这一条款,将银行 免责理解为银行免除付款责任。其实,UCP500第九条规定相符单据提交到被指定银行,开证行/保兑行的 付款责任便确立了,并不是以收到单据为前提。很显然,这里的免责免的是单据遗失造成的后果。譬如说, 由于单据遗失。需要重新邮寄单据。延误了进口商及时提货,错过了市场商机而给进口商造成的损失,或 者由于补寄单据而给出口商额外增加的费用等。这些费用以及损失不得由寄单行或开证行/保兑行承担。 为了消除误解。统一各方认识。从而减少纠纷,加强开证行/保兑行的付款责任,确保受益人在信用证 项下正当的收汇权利。UCP600第三十五条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保兑 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 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简言之,在信用证的规定得以满 足的情况下,即使单据在被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遗失,开证 行/保兑行必须付款。 此条款是UCP600中规定开证行、保兑行责任的第七和第款之外的又一个明确强调开证行、保兑 行对相符交单必须付款的规定,这对受益人来说,无疑是十分有利的。它可使受益人不再处于由于单据遗 失、各方纠缠不清而迟迟得不到开证行或保兑行偿付的等待之中。但需要注意的是,开证行或保兑行对付 款不得免责条件的确立,一是信用证的要求得到满足,这既包括单证相符,又包括寄送单据的方式和次数 的指示得到遵守;二是单据必须是在指定银行与开证行或保兑行之间遗失的。 除了以上三大方面外,UCP600中还有诸多条款。都是对受益人较为有利的。如“五个银行工作日”取 代了UCP500中的“七个银行工作日”,有利于受益人加快收汇速度,便于资金周转;第十四条i款关于受 益人和申请人地址在单据中制作的规定、k款关于在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信用证的 受益人的规定,便利了受益人制单,利于减少出现不符单据的机率;第三十k款规定第二受益人或代 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使转让信用证项下第一受益人换单取得差价的权利得到了保证。 参考文献: 【1】 阎之大.UCP600前瞻[J].中国外汇,2006(8):53—55. 【2】程军.议付——UCP修订中的焦点之一『J】.中国外汇,2007(2—3):62—64 Analysis of Some Modiied Clauses in UCP600 fWhich Are Advantageous to Beneficiaries CHEN Wei-hua (Nantong Textile V ocational Technology College,Nantong 226007,China) Abstract:Compared with UCP5O0。UCP6O0 has some diiferent points。in which there are several clauses rela— tively advantageous to beneficiaries,such as cancellation of 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definitude of meaning of negotiation,authorization of financing to the nominated bank and some regulations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is— suing bank/confirmed bank for the lost documents. In order to instruct beneficiary to act according to ((UCP600>>effectively,these clauses should be analyzed earnestly. Key words:UCP6O0; credit; benefici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