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汇编
编号 版 本 号 受控状态 分 发 号 编 制 批 准 持 有 人
CQC.QM-004 第Ⅰ版 2012年6月27日颁布 2012年6月27日实施
黑龙江省爱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目录
文件名称 公 司 规 则 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岗位培训管理办法 产品图样及技术资料会签制度 图纸资料更改制度 工艺装备管理维修制度 电器元器件保管制度 检测、计量器具送检制度 检测、计量器具使用保养制度 产品包装检查制度 人员任职条件 仓库管理制度 环境的控制规定 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授权书
文件编号 CQC-GL-01 CQC-GL-02 CQC-GL-03 CQC-GL-04 CQC-GL-05 CQC-GL-06 CQC-GL-07 CQC-GL-08 CQC-GL-09 CQC-GL-10 CQC-GL-12 CQC-GL-13 CQC-GL-14 CQC-GL-15 CQC-GL-16 CQC-GL-17 黑龙江省爱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 Ⅰ/00
公 司 规 则 CQC-GL-01
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职工
一、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工作时间不得下棋、打扑克、打麻将、吃饭、洗澡、打闹喧哗、喝酒(含酒后上班)、擅离岗位、干私活、带孩子等与生产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遵守门卫管理制度,自觉接受门卫人员检查,工作区域不得放汽车、自行车,要在指定区域摆放整齐。
三、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服从组织分配和调动。 四、遵守规章制度,不违章违纪,不弄虚作假。
五、爱护企业财物,不偷拿公物,不损坏丢失设备、材料、工具、仪器等。 六、遵守道德准则,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不难用户,维护工厂声誉。 七、积极参加组织安排的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不无故缺席,不得在课堂、会场随意走动、打闹喧哗、织毛衣等。
八、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火灾事故,除救火抢险外,不得擅自动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在禁止烟火区内吸烟和擅自动火。
九、遵守国家法令,维护社会治安,不从事非法活动;不、不私制、隐藏、携带各种凶器和爆炸物品,不在工厂内外张贴大小字报,不酗酒,不打架斗殴,不起哄搅乱秩序。
十、要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卫生、尊重领导、爱护下级;尊重师傅,爱护徒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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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CQC-GL-02
根据上级关于文明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为了抓好队伍建设,弘扬我公司精神,塑造我公司新形象,营造良好的生产、工作环境,提高我公司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争创“双文明”单位,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卫生标准和管理制度,对工作区卫生实行分担区包干的管理办法,要保持干净、整洁。
二、工作时间严禁织毛衣、打扑克、下象棋、打麻将和干私活。
三、各部门、车间要做到窗明几净,办公用品和各种物品要摆放整齐,车间要有安全通道,墙上不准乱钉、乱画。
四、车间更衣柜不准存放与工作无关物品,工具箱内工具摆放要整齐。 五、卫生分担区内、装配车间地面不得有烟头、杂物,烟缸要一天一清洗。 六、工作时间和下班后任何人不得在单位打扑克、下象棋、打麻将和逗留。 七、要严肃生产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顶撞和谩骂领导,如有违犯者,按情节轻重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本企业规定研究处理。
八、要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不得消极怠工、影响工作,违反规定者除经济处罚外,将解除劳动合同。
九、对玩忽职守,不完成工作任务,损坏公物者,给予经济处罚。 十、要搞好团结协作,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 十一、严禁酒后上岗和工作时间喝酒以及酗酒。
十二、工作时间严禁打仗斗殴,一经发现,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将解除劳动合同。 十三、加强对职工政纪、法纪教育,使其学法、懂法、守法,严禁聚众和参与。
十四、掌握职工思想动态,使职工自觉遵纪守法。
十五、要爱岗敬业,讲究工作效率,工作时间不准随便脱岗、串岗,谈论与工作无关事宜。
十六、搞好车间文明生产,设备使用者和当班其它职工,要严格执行设备管理规定和交制度,班后必须按规定将设备和工作现场擦洗清扫干净。 十七、树立服务意识,在工作和接待中要讲究文明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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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培训管理办法
CQC-GL-03
为了全面提高我公司员工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具有科学文化知识、有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员工队伍,为实现本公司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管理人员、技术工人。
二、培训实行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办法,即综合部是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生产部、质检部等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新入厂或转岗人员除填写员工登记表的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技术质检部,以便进行培训上岗。
四、每次培训结束后,要及时组织考试并填写培训实施记录和人员能力评价表,成绩记入个人培训档案。
五、经培训考试不合格者进行补考,经补考不合格者将解除劳动合同。 六、任何人不得无故不参加培训。
七、每年12月中旬,由生产部、综合部、质检部编制各自分管的年度培训计划表并报综合部,综合部负责统一编制公司培训计划。
八、培训必须结合生产、工作实际,要突出岗位技能和业务素质培训,注重实效。 九、特殊工种按规定年限派出委培。 十、相关记录:
10.1 员工登记表 JL44 10.2 培训实施记录 JL45 10.3 人员能力评价表 JL46 10.4 年度培训计划表 JL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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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图样及技术资料会签制度
CQC-GL-04
一、本制度对产品设计图样及技术资料在设计、编制完成后会签之用。 二、产品设计图样及技术资料分:
(一)、产品设计图样:总装配图、部件装配图、电气原理图、零件图、规范图表、安装图等其它图样。
(二)、技术文件:产品技术文件,使用说明书,产品检查试验大纲,计算书等。 (三)、工艺文件:工艺过程卡片、板材、型材下料整形或焊接、台架组装等,工艺守则及工艺装备图样。 三、会签程序
(一)、产品图样及技术资料由单位生产部门负责制定,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生效。签字者应对产品图样及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统一性负责,严格遵守签定审核程序。
(二)、产品设计员或专业工艺员,在完成本批设计图样或技术资料后,应交由审核(工艺)标准化审定,有关人员审核后签字,产品总装配图、技术文件、工艺文件须由技术负责人签字。
1、审查:审查设计图样(技术资料)的主体结构尺寸,机械性能、电气性能的可行性、审核一般由设计负责人担负。负责设计工艺人员对设计编制中的不当之处提出改正意见。
2、工艺审查:对设计图样的主要技术指标,根据单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能否满足要求,并提出实施办法。 3、标准化审查:
对产品的设计图样、技术文件、工艺性的幅面格式、图型画法、尺寸标准、公差等按有关标准审查。经审查后的图样及文件应达到规范化。
4、审定:对上述有关人员审查签字后做出样机试制等具体工作安排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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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资料更改制度
CQC-GL-05
一、图样及文件的更改不得降低产品质量,亦不得违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图样及文件的更改权限:
1、自行设计、防制设计图样及文件,属生产部。
2、统一(联合)设计的产品,或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产品,按上级规定办理。 3、由用户提供的图样及文件,属生产部。 三、图样及文件的更改顺序:
1、对接受的更改建议,填写更改通知单。
2、更改通知单应经有关部门会签,并按技术责任制的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3、按更改通知单改图样及文件。更改时应正确、完整、统一、清晰。 四、图样更改,如破坏了互换性时,应改交该图样的代号可加注尾号,可绘制新图,并相应更改与其有关的一切图样及文件。
五、通(借)用图样更改,不得破坏通(借)用的性质。否则,应绘制描图、另编代号,而原通(借)用的图样仍予保留,代号改变时,并相应更改与其有关的一切图样及文件。
六、图样及文件的更改方法:
1、将需要更改的尺寸、文字或图形用细实线划掉。被划掉部分应仍能清楚地看出来更改前的情况,然后填注新的尺寸、文字可图形。在保证更改有据理力争可查的条件下,允许刮改、洗改。
2、在靠近图样(或文件)的更改部位,写上更改标记,用一加圈的小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例如:a、b、c、d„„ 25a 字例
3、在更改栏中填写 a、更改标记;
b、同一标记下,更改处数; c、更改通知单号码;
d、更改日期、更改人员的签名。
七、若底图经多次使用与修改而污损不能利用时,需重描新底图,但不得改变其代号。
1、根据最后更改的尺寸、文字、图形等重描新底图。 2、在新底图的更改栏:
a、标记处填写上最后一次的更改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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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标记处写上“重描”字样;
c、签字及日期处由负责复核的人员签上姓名、日期。
3、新底图应有规定人中的签字。如新底图上不便取得旧底图上原有人员的签字时,则用正楷字体填写原有人员的姓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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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装备管理维修制度
CQC-GL-06
一、本制度适用于零部件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模具、胎具、夹具等工艺装备的保管、借用、维修等管理工作。
1、整个的工装由生产部统一管理、保管。
2、工装的使用一律采用借用制,做到合理保管及时修理,保证供应,以适应生产的需要。 二、工装的保管:
1、新工装加工完成后,报检查员验收,检查员按工装图样验收工装,并应有试校件实测记录,入库的工装上下模座要打印工装识别号、保管员应按工装识别号验收入库。
2、入库的工装要登记建帐,工装要划区定位,做到摆放整齐,帐、卡、物一致。 3、保管员必须掌握库存工装的精度和完整性,对不能满足需要的工装及时报生产部门处理,对经鉴定不能修复须报废的工装,应办理报废手续,清理出库。 4、借用的工装返库时,工装所带的附件、尾件记录必须齐全,方可入库。 三、工装的使用:
1、使用部门借用工装时,由操作者持生产通知单(操作单)并填写借用卡片,由保管员发放。
2、工装用完后,应随同尾件一起送交检查员检验,检查员签字后,交回工装库。检查员签字单应妥善保管。
3、借用工装到外单位加工时,必须提出使用期限,并经领导同意,方可借用,如不能按期交回,应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外借的工装收回后,必须带有尾件,并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4、操作者要爱护工装,不得私自拆卸、修理或磕碰,使用中发现工装损坏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告知有关人员进行鉴定。
5、工装使用中发生事故时操作者应及时填写工装事故报告,注明损坏原因,由生产部组织鉴定,并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6、模具制作工要深入车间向操作者说明使用、维护工装的注意事项,对违反操作规程者,有权向使用车间提出停止使用的建议。 四、工装的维修
1、凡不符合质量要求又没达到报废程度的,可经修理恢复原来精度和质量标准的工装,工装设计员可根据情况确定修理范围。
2、凡经修理的工装,均应组织各有关人员参加验收,经验证提出的工装需改进的地方和修理上的问题由工装设计员制定改进方案并在维修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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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装的大修和小修由工装设计员决定。 五、工装的复制:
1、设计员必须掌握产品生产的批量,对批量较大的产品,其模具数量应保持2—3套,一般可保持1—2套。
2、对模具的补充可由生产部提出,下达复制计划。 六、工装的报废
1、因正常使用磨损需报废的工装,由工装设计员、检查员进行,鉴定后方可确定报废,并写出报告。
2、工装的主要件磨损或损坏严重时,已失去修理价值,由设计员、检查员确定报废。
3、因产品图样个性或工艺性变更而引起工装报废时,由工艺员下达通知单,如果经修理尚可使用时,由工装设计员提出修理办法,经领导同意后下达修改通知单。
六、相关记录
6.1 工装台账 JL51 6.2 工装维修记录 JL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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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元器件保管制度
CQC-GL-07
一、本制度适用对生产固定式灯具外购的电气元件进货后入库、建帐、保管之用。 二、验收入库:
1、凡购进的低压配电装置产品用的电气元件(一定要有产品合格证和3C认证标志的产品),到货后,采购员告知技术质检部,经检验人员验收合格后,在报验单上签章后采购员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2、仓库保管员在元件经检查合格入库前,应进行型号、规格及数量的验收,确认无误时,在入库单上签收,对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元件,仓库保管员应拒收。
3、购进元件在验收过程中不能在库内存放,可在其它库房外或装配车间划定待检区暂存放。
4、元件入库单及其随机附件应妥善保管。 三、保管维护
1、元件的存放应便于收发,便于记帐清点,充分利用库内的面积,降低管理费用。
2、元件应尽量做到有序摆放、整齐美观、过目成数,做到准确迅速发放。 3、存放无件的库房应满足所有存放的各类元件本身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储存条件。 4、对易燃易爆的物品不允许同电气元件同库存放,对在加工装配中损坏或报废的元器件应有划定的库房区域存放,对较贵重的物品或元件应有专柜存放。 5、货物卡片应放在货位上,不得存放在保管员手中。
6、帐、卡、物应保持一致,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及时准确反映库存情况,协助生产管理。
7、库房应有完善的防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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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计量器具送检制度
CQC-GL-08
一、按机械工业部45号文件和国家计量局09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检测、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入库检定等有关规定,必须执行送检。
二、各类检测、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时间由技术质检部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进入周期检定的检测、计量器具由兼职检测、计量员通知个人与车间检定时间,车间接到通知后,应根据时间要求送检。
四、检测、计量员在收到的检测、计量器具同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可合理安排调换,以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
五、因故不能及时送检的检测、计量器具,由车间向检测、计量员办理延缓时间,延缓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六、为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检定和修理一般不超过一周,做到及时安排,及时返回生产现场。
七、一般各种检测、计量器具的检定应在市计量检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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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计量器具使用保养制度
CQC-GL-09
一、所有的检测、计量器具,必须具有合格印证,对不合格和超周期的检测、计量器具一律不得使用。
二、检测、计量器具的使用人员必须了解检测、计量器具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方法,方可使用器具。
三、属于固定资产的检测、计量器具,应有专人使用,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四、检测、计量器具在使用前必须把测量面擦洗干净,检查外观及各部位的旋钮、指针、零位是否准确,当使用人进行以上工作检查,认为处于完好状态时,方可使用。
五、使用检测、计量器具,用力不得过大,不得撞击和冲击,具有测量装置的检测、计量器具,要由专职人员进行测量。
六、测量时,应尽量在量具和工作同温状态下测量,具有绝热装置的检测、计量器具应利用绝热装置隔热。
七、使用仪表后,应注意被测值是否与仪表量档一致,一般被测值不超过仪表全量程的三分之二,不低于全量程的三分之一。
八、检测、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应及时报检测、计量管理人员送检测、计量检定所处理,不得私自拆卸调整。
九、检测、计量器具的存放地点要求干燥、无振动,不得存放于磁场附近和温度较高的场所。
十、检测、计量器具不得倒置存放。
十一、检测、计量器具应保持清洁,随时做好防锈、润滑的保养工作,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放回器具箱(盒)或容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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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检查制度
CQC-GL-10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所有产品的包装检查。
一、检查项目:随机文件检查;随机附件检查;包装质量及外观检查。 二、检查内容:
随机文件:装箱清单;产品出厂合格证件;产品使用说明书(按批件给1—2份,若订一台产品则供给1份);电气原理图;二次配线图;设备清单及附件清单;包装质量及外观检查。 三、包装箱表面应有下列字样: 1、产品制造商名称、产品型号。
2、产品净重、毛重、箱子长、宽、高尺寸。
3、标明“小心轻放、不许倒置、勿受潮湿”等有关标记。 4、包装标记最少有相对方向(前后可左右)两处。
经检查上述项目认为齐全后,检查员应签章,成品接受入库。
成品在包装前,检查员应对成品的外观进行检验,并检查产品型号、规格、随机文件、附件以及包装箱的标志等符合有关规定,在装箱单签字后方可进行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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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任职条件 CQC-GL-12
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我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对我公司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做出如下规定。 一、中层以上干部任职资格
1、初中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程度);
2、熟悉国家各项方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等,并能认真贯彻执行; 3、熟悉工厂的方针、目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各有关文件规定,并能组织管辖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4、明确自己所要任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任务及工作目标;
5、熟知本岗位的专业知识,并能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和管理水平,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6、以本职工和范围内出现问题,有较强地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7、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强的内部组织、协调能力、对外沟通能力及团队协作精神;
8、为人正直、稳重、热情,身体健康。 二、一般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初中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程度); 2、了解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3、熟悉工厂内各项管理规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并能认真贯彻执行; 4、明确本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任务和工作目标;
5、熟练掌握本岗位专业技术知识,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和管理水平; 6、能够完成本岗位及部门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并具有处理本职的工作范围内出现问题的能力;
7、有较团队协作精神和内部沟通交流能力。 三、一般工人任职资格
1、初中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程度);
2、能够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工厂内各项规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技术文件规定等; 3、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质量意识;
4、能服从领导指挥,按时顺利完成生产任务,并能从事夜班工作;
5、经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需要,能严格按照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实际操作,并能正确的选用和使用测量和监视装置,正确地操作设备,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6、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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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制度 CQC-GL-13
1 目的
为了使我公司的仓库管理规范化,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根据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公司的一些具体情况,特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我公司的仓库管理作业,收发货作业及仓储管理作业的管理。 3 职责
3.1 综合部负责仓库的管理。
3.2 仓库管理员负责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面向生产,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4 工作程序
4.1 仓库是企业物资供应体系的—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各种物资周转储备的环节,同时担负着物资管理的多项业务职能。
4.2 库管员为库房设立“仓库管理台帐”,对所有入库物质确认来源,对所有出库物质确认去向,库管员应在“仓库管理台帐”作增减记录,保持帐、物、卡一致。
4.3 物资入库,保管员要亲自同交货人办理交接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按入库单上的要求签字,应当认识签收是经济责任的转移。 4.4 入库单必须填好日期、编号,入库单与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必须相符,如发现不符,应立即填补,否则库房不能接收。
4.5 物资入库,应先入待检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
4.6 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严禁投产使用。如工作马虎,混入生产,保管员应负失职的责任。
4.7 入库的产品必须完整无缺,有备件的应带备件,包装要封好,并附有检查员盖章的产品合格证。如发现有损坏或缺少备件现象,保管员可拒绝验收。 4.8 入库的产品应按生产任务计划单进行核对,如计划外临时入库产品,须经厂有关部门或领导同意,否则库房不能验收。
4.9 入库的产品要划分:产品型号、名称规格的存放区,有固定货位,入库的产品按产品类型货位摆放,产品的型号、规格、名称、入库日期的标志必须清楚。 4.10 对入库的产品要加强日常管理,要摆放整齐,做好防雨、防火、保护工作。不能在货架存放的产品,地上要有隔离措施.需内包装、外包装的,要及时包装,保证产品完整无损。
4.11 对入库后,发现质量问题(非保管而造成),而属车间漏检产品,由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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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鉴定后,通知生产部进行返修,将产品取回及时修复,检查合格后,另行入库。 4.12 因某种情况,用户退回来的产品到达库房后,由修理工验收,修理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4.13 因某种情况,暂时在库房存放或寄存的产品也要履行出入库手续。 4.14 库房保管员要认真负责,产品要做到月清点、季盘点、年末一总点,做到帐、物、卡相符,发现盈亏要查明原因,上报处理。
4.15 产品入库应贯彻“先入库先出,后入库后出”的原则,要认真核对出库凭证,保证单据和实物一致,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
4.16 库房内所有物质均以“个”、“克”、“厘米”等为检测、计量单位,不得以“一堆”、“一盒”、“一把”等含糊不清的单位检测、计量。
4.17 库房必须根据正式发货票凭证,方可付货或发运。对没有正式凭证或白条情况,必须予以制止。
4.18 包装箱表面必须填写箱内包装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台数,以及发运时的标志如轻放、防潮按产品发运单注明发货单位。
4.19 库房内如有产品丢失、损坏、要追究其保管员的责任。货物发出后按运单销帐。
4.20 入库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部门领导和经办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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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贮存环境的控制规定
CQC-GL-14
一、目的
为保证认证产品不因贮存不当,而造成产品的不合格,特制订本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产品的贮存环境的控制。 三、职责
生产部是环境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及贮存环境的检查。 仓库和生产车间各自负责区域内的环境的控制。 四、内容
1、产品的存放应便于收发,便于记帐清点,充分利用库内的面积,降低管理费用。
2、产品应尽量做到“五五”摆放,整齐美观、过目成数,做到准确迅速发放。 3、产品的码放高度应有严格的,一般情况下,码放高度不超过四米,在产品底层应与地面的20-30cm的间隔,以防止产品受潮。
4、存放的产品在环境应是通风干燥的库房或棚罩内,并要远离腐蚀气体。 5、对易燃易爆的物品不允许同电子元器件同库存放,对在加工装配中损坏或报废的元器件应划定的库房区域存放,对较贵重的物品或元器件就有专柜存放。 6、货物卡片应存放在货位上,不得存放在保管员手中。
7、帐、卡、物应保持一致,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及时准确反映库存情况,协助生产管理。
8、现场应有完善的防火设施。并由生产部人员定期检查灭火设备的完好情况。 9、存放产品的库房,应有防盗措施,以防止库存物品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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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CQC-GL-15
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1 目的
对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满足规定要求。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使用的所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 3 职责
3.1 技质部负责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管理。
3.2 使用部门负责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 4 申购
使用部门需增添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时,填写申购单交技质部。 5 审批
技质部对购置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6 采购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技质部组织人员进行采购。 7 验收
7.1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购入后,技质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7.2 开箱验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包装物是否完好无损; (2)整机完整性与外观检查;
(3)主机、附件、随机工具的数量与合同及装箱单的一致性; (4)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7.3 质量验收
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或相应的规程、规范、标准、使用说明书等,对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进行质量验收。计量器具须经检定/校准。 7.4 验收合格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方可报销入库;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技质部负责向供方提出退货/索赔要求。 8 登记
技质部对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登记,建立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管理台帐。 9 发放
使用部门到技质部办理领用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手续,明确保管人和放置地点。保管人因人事变动重新确定的、放置地点有变化的,使用部门应及时通知技质部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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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使用
10.1使用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前,必须检查其是否有合格或准用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
10.2使用人员必须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操作规程或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10.3主要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使用后,使用人员应对数据及时予以记录。 11 检定/校准
11.1技质部确保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每年在检定/校准证书过期之前组织设备送检。
11.2当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状态发生变化(如停用、重新启用、报废)时,技质部对周期检定/校准计划进行更改。
11.3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检定、校准周期,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造厂建议、使用频繁程度和严酷程度、使用环境的影响、测量准确度要求等由技质部确定。
11.4 周期检定、校准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使用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修改周期的,由使用部门说明变更理由,技质部修改周期检定、校准计划。 11.5 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进行检定、校准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经技质部同意,可超周期使用。一经工作结束后,应立即组织检定、校准,同时根据检定、校准结果对此期间出具的数据的有效性作相应处理。
11.6技质部根据周期检定/校准计划,提前一个月把即将到期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校准。
11.7检定、校准有关记录、证书由技质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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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QC-GL-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 认证证书
第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 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 (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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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六)认证模式;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 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 (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认证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九条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
(二)获得认证的组织的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业务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条 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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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第三章 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 认证标志分为强制性认证标志和自愿性认证标志。
自愿性认证标志包括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和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
强制性认证标志和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属于国家专有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专有的认证标志。
第十四条 强制性认证标志和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的制定和使用,由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已经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二)不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
(三)不得将公众熟知的社会公共资源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认证名称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如使用表明安全、健康、环保、绿色、无污染等的文字、符号、图案);
(四)不得将容易误导公众或者造成社会歧视、有损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
(五)其他法律、行规,或者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使用方法等其他情况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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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认证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公布;不符合的,告知其改正。
第十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明确认证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二十条 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服务认证标志,可以将服务认证标志悬挂在获得服务认证的区域内,但不得利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二十一条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情况向国家认监委提供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其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跟踪调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境外认证标志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委托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办理境外认证标志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认证标志持有人,以及使用变更等情况。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以便于公众进行查询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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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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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权 书
CQC-GL-17
为保证我公司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立及调整严密有效的组织机构,明确每名员工的职责、权限及其协调相互关系。特授权以下人员:
授权※ XXX 同志为我公司生产部负责人,全权负责生产部的安排、组织、协调工作。
授权※ XXX 同志为我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人,全权负责质检部的安排、组织、协调工作。
授权※ XXXX 同志为我公司检验员,全权负责质量检验及试验工作。 授权※ XXX同志为我公司综合部负责人,全权负责综合部的安排、组织、协调工作。
授权※ XXX同志为我公司内部审核组长,全权行使监督、审核职责。 授权※ XXX同志为我公司内部审核员,全权行使监督、审核职责。
总经理:
黑龙江省爱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201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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