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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护厂队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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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护厂队的管理规定

为有效对夜班护厂队的管理,现制定护厂队管理规定,请两生产区遵照执行。

1、每日夜班两生产区分别组织临时护厂队人员10名,交厂保卫科管理。

2、夜班护厂队人员由两生产区生产调度室组织,将出勤人员姓名、单位交保卫人员。

3、夜班护厂队人员要求在每日19:50到保卫人员驻在点报道。

4、夜班护厂时间为当日19:50至次日早7:00。 5、护厂队人员到岗后要严格遵守上岗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尽职尽责。

6、护厂队人员迟到、早退(以30分钟为限,超30分钟视为旷工),考核生产区100元/人次。

7、护厂队人员到岗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脱岗,凡脱岗以旷工记,考核生产区1000元/人次。

8、生产区未安排够护厂人员数,考核生产区1000元/人次。

9、生产区不得以任何理由抽调护厂队人员,凡抽调的考核1000元/人次。

10、护厂队人员到岗后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考核生产区200元/人次。

11、护厂队人员到岗后违纪的以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12、护厂队人员参加巡逻时,要求列一列纵队,手持镐把等应手工具,不得赤手空拳参与巡逻。

炼钢厂保卫科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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