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税收优惠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农业初级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部分进口货物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2.外国、国际金融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3.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4.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五)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个体经营以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2.使用过的不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4)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固定资产。 (六)粮食、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购储存业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粮食。 2.对其他粮食企业销售以下粮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七)农业生产资料 1.农膜。
2.生产销售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3.生产销售的阳维菌素等农药。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八)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
(九)对经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十)免税饲料产品:单一大宗、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饲料、浓缩饲料。
(十一)黄金、白银。
(十二)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十三)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 (十四)残疾人专用物品及提供劳务。 (十五)来料加工。 (十六)农村电网维护费。
(十七)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临床用血。 (十八)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
(十九)卫生防疫站调拨和发放的由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 (二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免税待遇。
(二十一)外国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 (二十二)各级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二、减税税收优惠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尤其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三)旧机动车经销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四)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三、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还税收优惠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
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合同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
(三)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四)投资总额超过80亿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享受进口自用生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
(五)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
(六)企业以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即征即退的。
(七)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即征即退的
: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八)享受先征后返还的税收优惠
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是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可采取先申报缴纳后由税务机关返还的。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应税货物,除规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后全部返还的;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除规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外,如发生亏损,可由税务机关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由税务机关返还已缴纳的税款。
(九)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下列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退还50%,模具产品包括模具、模具标准件和模夹一体化的检具:
模具系供金属和非金属材料形成的专用工艺装备;
模具标准件系组成模具的最基本的零部件,包括各种模架、推杆推管、各种导向件(导柱、导套、导板等)、弹性元件及冲头和标准凸凹模;
模夹一体化的检具系用来检查模具制品是否合格专用检验工具,具有检验模具制品的尺寸和型面的模具特征,包括部分夹紧装置。 四、起征点税收优惠
对于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标准的,全额征收。具体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五、减免税相关问题
(一)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销售额的,不得减税、免税。
(二)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专用,应当从当期额中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