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介绍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称“HS”(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的简称)。是指在原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录的基础上,协调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录⽽制定的⼀部多⽤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录。在现实⼯作中,为了适⽤于海关监管、海关征税及海关统计,需要按照进出⼝商品的性质、⽤途、功能或加⼯程度等将商品准确地归⼊《协调制度》中与之对应的类别和编号。⼆、《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协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品⽬和⼦⽬,即代表各种各样商品名称及其规格的列⽬,2007年版HS的分布于21类、97章(其中77章是空章)中、为使各个品⽬和⼦⽬之间界限分明,不会发⽣交叉归类的情况,它在许多类、章下加有注释,有的注释是专门针对某个⼦⽬的,叫⼦⽬注释。对于涉及到整个《协调制度》各类、章商品分类的⼀些规则,《协调制度》将其单独列出,称为归类总规则。总规则共有6条,作为指导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的总原则。
《协调制度》是⼀部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录,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编排是有⼀定规律的。从类来看,它基本上是按社会⽣产的分⼯(或称⽣产部类)分类的,它将属于同⼀⽣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类⾥,如农业在第⼀、⼆类;化学⼯业在第六类;纺织⼯业在第⼗⼀类;冶⾦⼯业在第⼗五类;机电制造业在第⼗六类等。从章来看,基本上按商品的属性或⽤途来分类。第1⾄83章(第章~66章除外)基本上是按商品的⾃然属性来分章,⽽每章的前后顺序则是按照动、植、矿物质来先后排列。如第1章~5章是活动物和动物产品;第6章~14章是活植物和植物产品;第50章和51章是蚕丝、⽺⽑及其他动物⽑;第52章和53章是棉花、其他植物纺织纤维和纸纱线;第54章和55章为化学纤维。商品之所以按⾃然属性分类是因为其种类、成分或原料⽐较容易区分,同时也因为商品价值的⾼低往往取决于构成商品本⾝的原材料。第章~66章和第84章~97章是按货物的⽤途或功能来分章的,如第章是鞋、第65章是帽、第84章是机械设备、第85章是电⽓设备、第87章是汽车、第章是船舶等。这样分类的原因:⼀是因为这些物品由各种材料或多种材料构成,难以将这些物品作为哪⼀种材料制成的物品来分类。如鞋、帽,有可能是⽪的,也可能是布的或塑料的,有些还可能由⼏种材料构成的。例如运动鞋,其外底是橡胶的,鞋内底是泡沫塑料的,鞋⾯底是泡沫塑料的,鞋⾯是帆布的等。⼆是因为商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产该物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上。如⼀台机器,其价值⼀般主要看⽣产这台机器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看机器⽤了多少贱⾦属等。从⽬的排列看,⼀般也是按动、植、矿物质顺序排列,⽽且更为明显的是原材料先于产品,加⼯程度低的产品先于加⼯程度⾼的产品,列名具体的品种先于列名⼀般的品种。如在第44章内,品⽬4403是原⽊;4404⾄4408是经简单加⼯的⽊材;4409⾄4413是⽊的半制品;4414⾄4421是⽊的制成品。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介绍
归类总规则是为保证每⼀个商品,甚⾄是层出不穷的新商品都能始终归⼊同⼀个品⽬或⼦⽬,避免商品归类的争议⽽制定的商品归类应遵循的原则。归类总规则位于《协调制度》的部⾸,共有六条构成,它们是指导并保证商品归类统⼀的法律依据。这⾥值得注意的是:归类总规则的使⽤顺序为规则⼀优先于规则⼆,规则⼆优先于规则三,我们必须顺序使⽤。下⾯,我们逐⼀介绍这六条归类总规则:
规则⼀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便⽽设。具有法律效⼒的归类,应按品⽬条⽂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类注或章注⽆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规则解释:
第⼀段“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便⽽设”。
要将数以万计的商品归⼊编码表中的⼏千个⼦⽬之内并⾮易事,为便于查找编码,《协调制度》将⼀类或⼀章商品加以概括并冠以标题。由于现实中的商品种类繁多,通常情况下⼀类或⼀章标题很难准确地对本类、章商品加以概括,所以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便⽽设,不具有法律效⼒。换句话说,类章中的商品并不是全部都符合标题中的描述。例如:第⼗五类的标题为“贱⾦属及其制品”,但许多贱⾦属制品并不归⼊该类,如铜钮扣归⼊第96章“杂项制品”;贱⾦属制的机械设备归⼊第84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如第22章的标题为“饮料、酒及醋”,但是通常被我们认为是饮料的瓶装蒸馏饮⽤⽔却不归⼊该章,⽽应归⼊第28章“⽆机化学品”,类似的例⼦还很多。第⼆段“具有法律效⼒的归类,应按品⽬条⽂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这⾥有两层含义。第⼀,具有法律效⼒的商品归类,是按品⽬名称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商品编码;第⼆,许多商品可直接按⽬录规定进⾏归类。
这⾥介绍⼀下类注、章注(简称“注释”)的作⽤。注释的作⽤在于限定品⽬、类、章商品的准确范围,常⽤的⽅法有:
1、以定义形式来界定类、章或品⽬的商品范围及对某些商品的定义作出解释。如第72章章注⼀(五)将不锈钢定义为: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中国⼤百科全书“机械⼯程”⼿册中规定:不锈钢含铬量不⼩于12%。显然两者规定不相同,但作为《协调制度》归类的法律依据是前者。
2、列举典型例⼦的⽅法。例如第12章章注⼀列举了归⼊品⽬1207的主要包括油料作物的果实;再如25章章注四列举了归⼊品⽬2530的主要商品。
3、⽤详列具体商品名称来定义品⽬的商品范围。如第30章章注四定义了编码3006的商品范围由⼗⼀⽅⾯的商品组成(详见编码第30章章注四)。
4、⽤排它条款列举若⼲不能归⼊某⼀类、章或编码的商品。如第1章注释:本章包括所有活动物,但下列各项除外……这样的例⼦在类注、章注中还有很多。
某些注释综合运⽤上述⼏种注释⽅法。例如,有的注释既作了定义,⼜列举了⼀系列商品包括在内,或列出除外的商品。这样能使含义更加明确。例如,第40章章注四,关于“合成橡胶”的定义。
第三段“如品⽬、类注或章注⽆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条⽂及与其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31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编码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编码就不能够根据规则⼆(⼆)扩⼤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商品。这⾥需注意的是,不能因为品⽬条⽂不明确,不论类注、章注有⽆规定,就按规则⼆归类,⽽必须是在品⽬条⽂、类注、章注都⽆其它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按规则⼆归类。 规则⼀应⽤举例:例题⼀:
⽜尾⽑-------->查阅类、章名称—第5章“其他动物产品”---------->税⽬0511中未提到⽜尾⽑
按其他未列名动物产品归类-----------.查阅第5章章注四:“马⽑”包括马科、⽜科的尾⽑-------->归⼊05119940例题⼆:
装有计量装置的农业⽤离⼼⽔泵-------->查阅类、章标题名称,应属第84章机械类货品 可涉及两个编码:8413的液体
泵,84248100的农业器具--------->查阅第84章章注⼆规定:既符合品⽬8401⾄8424,⼜符合品⽬8425⾄8480应往前归---------->故归⼊84131900规则⼀应⽤举例:例题⼀:
⽜尾⽑-------->查阅类、章名称—第5章“其他动物产品”---------->税⽬0511中未提到⽜尾⽑
按其他未列名动物产品归类-----------.查阅第5章章注四:“马⽑”包括马科、⽜科的尾⽑-------->归⼊05119940例题⼆:
装有计量装置的农业⽤离⼼⽔泵-------->查阅类、章标题名称,应属第84章机械类货品 可涉及两个编码:8413的液体
泵,84248100的农业器具--------->查阅第84章章注⼆规定:既符合品⽬8401⾄8424,⼜符合品⽬8425⾄8480应往前归---------->故归⼊84131900
规则⼆ (⼀)品⽬所列货品,应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或出⼝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或出⼝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品⽬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规则解释:
规则⼆分两⼤部分,第⼀部分实际上是扩⼤编码的商品范围,这⾥有⼆层意思:第⼀层意思是品⽬所列商品包括其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其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包括在内。例如缺⼀个轮⼦的汽车,因其缺少的部件并不能影响产品本⾝的特征,故应按完整品归类。第⼆层意思是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或出⼝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例如完整的⼀辆汽车和缺少的某些零部件的汽车,在归类时都按整汽车归。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编码品⽬有限,不可能将各种情况的商品⼀⼀列出。下⾯解释⼀下不完整品、未制成品的概念:
1、不完整品:是指某个商品还不完整,缺少某些零部件,但却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例如缺少⼀个轮胎或倒车镜等零部件的汽车,仍应按完整的汽车归类,并不因为缺少了⼀个轮胎⽽不叫做汽车;缺少键盘的便携式电脑仍应按完整的便携式电脑归类等。如没有这项规则,则需将每缺⼀个零部件的商品单列⼀个⼦⽬,⼀是难以列全,⼆是很烦琐且浪费⽬录资源。
2、未制成品:指已具备了成品的形状特征,但还不能直接使⽤,需经进⼀步加⼯才能使⽤的商品。例如已具有钥匙形状的铜制钥匙坯⽚。
3、因运输、包装、加⼯贸易等原因,进⼝时未组装件或拆散的货品。例如机电产品的成套散件,此类成套散件只需简单组装即可成为完整成品。
规则⼆第⼀部分的意思归纳起来有两点:第⼀扩⼤编码上列名商品的范围,即不仅包括该商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且还包括它的⾮完整品、⾮制成品及整机的拆散件;第⼆,该规则的使⽤,是有条件的,即未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定要具有完整品(整机)的基本特征,拆散件必须是完整品的成套散件。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规则⼆的第⼀部分不适⽤于第⼀⾄第六类的商品(第三⼗⼋章及以前的各章)。
规则⼆第⼆部分,有两层意思。第⼀品⽬中所列某种材料包括了该种材料的混合物或组合物,也是对品⽬商品范围的扩⼤;第⼆其适⽤条件是加进去的东西或组合起来的东西不能失去原商品的特征。即混合或组合后的商品不存在看起来可归⼊两个及以上品⽬的问题。例如加糖的⽜奶,还应按⽜奶归类,添加了糖的⽜奶并未改变⽜奶的特性。所以决不会产⽣是按糖归类还是按⽜奶归类的疑问。⽽添加了花椒粉的盐则改变了盐的特性,使之属性从盐改变为调味品。规则⼆应⽤举例:
例题⼀(整机特征):
缺少键盘的笔记本电脑---->查阅类章名称:属于第84章物品 按规则⼆(⼀),未制成品如已具备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制成品归类---->按规则⼀规定查阅第84章章注,未提到该物品是否有具体列名---->查阅84章品⽬条⽂,按笔记本电脑⾃动处理数据的特性,归⼊8471----->按规则⼆(⼀)按整机归⼊84713000例题⼆(未制成品):
做⼿套⽤已剪成型的针织棉---->查阅类、章名称,针织棉布属第52章,⼿套属第61章---->按规则⼆(⼀),未制成品如已具备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制成品归类---->按规则⼀规定查阅第52章、61章章注,未提到该物品是否具体列名---->按规则⼆(⼀)归⼊61169200
例题三(组合物):
由⼀个靠背、⼀个⽀架、⼀个坐板组成的铝制椅⼦散件,组装即可使⽤---->查阅类章名称:属于第94章的商----->按规则⼆(⼆)应归⼊94017900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两个或两个以上品⽬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列名⽐较具体的品⽬,优先于列名⼀般的品⽬。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规则三(⼀)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规则三(⼀)或(⼆)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其可归⼊的最末⼀个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