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和俱乐部游泳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宁市荣和二十一世纪名人俱乐部游泳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管理,实施依法治理,维护举办者、培训中心及其他教练、学员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全民健身方针,促进培训中心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培训中心名称:南宁市荣和二十一世纪名人俱乐部游泳培训中心
第三条 培训中心性质:民营企业内部工作小组。
第四条 培训中心宗旨:锻炼身体,增强体质,磨练意志,健身娱乐。
第五条 培训中心以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发展,提高人民身体素质,举办培训中心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培训中心的设立
第六条 培训中心由南宁市荣和二十一世纪名人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组建,非性质单位。
第七条 培训中心办学范围: 游泳初级班,游泳提高班,私教(一对一教学)。办学规模: 每班(3-8人)、 个性化辅导。
第三章 培训中心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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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培训中心设立工作组。它是培训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执行总经理为工作组组长,各会所负责人为副组长。
第十条 工作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教练和解聘教练;
(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教练教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公司与教练间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练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工作组每月至少召开专题一次会议。
第十二条 召开工作会议,组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2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工作组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工作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工作组组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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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工作组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设主任,主任人选由工作组确定。
第十 主任负责培训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工作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执行经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学、交流学习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培训中心工作组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 教练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中心聘用教练,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教练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培训中心依法保障教练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练缴纳社会保险费。培训中心对所聘用的教练加强思想品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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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培训中心作出重大贡献的教练,根据培训中心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的教教练,根据培训中心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培训中心每年对教练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学 生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学业成绩,按照培训中心有关规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游泳培训协议》规定的受培训的权利,同时也得履行其中规定的受培训的义务。
第二十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培训中心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培训中心按照相关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游泳培训协议》等规定的学员,培训中心按照《游泳培训协议》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培训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游泳培训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游泳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 培训中心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完成每期教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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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坚持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 培训中心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学理论指导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成功经验。
第三十四条 培训中心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学的监督管理;
三十五条 培训中心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员。
第七章 培训中心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培训中心财务隶属南宁市荣和二十一世纪名人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 培训中心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南宁市荣和二十一世纪名人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接受社会的赞助;
第四十条 培训中心对接受培训的学员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培训中心制定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培训中心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中心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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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培训中心资产的使用接受公司相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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