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与法规 第4章 文物保律制度
4.1 文物保
4.1.1 文物保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2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专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
涉及到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颁布的行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河道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等。
文化部《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家文物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
我国参加和批准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遗产的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口文化遗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等国际上通用的公约。
4.1.2 文物及其所有权 1)文物的分类
文物是指遗留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产。可分为多种类型 (1)历史文物和文物 文物(1840—1949)
(2)出土文物和传世文物
(3)馆藏文物和散存文物
(4)固定文物和可移动文物
不能移动的文物又称文物保护单位,如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刻等
可移动实物可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2)文物的所有权
2002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文物保》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另有相当部分文物属于集体(如民居、祠堂、牌坊等)和个人所有(如祖传文物、私人购置等)。
4.1.3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法律保护 1)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级 《文物保》第3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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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1)县、自治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文物保护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文物保》第:“文物性质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管理机关具体职责: (1)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 (2)提出有效的保护措施
(3)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和其他历史文化单位 (4)明确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修缮原则
(5)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在综合利用过程中的原状
4.1.4 考古发掘
1)文物发掘报批制度 2)文物发现报告制度
文物保 第32条对发现文物之后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发现文物应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文物保护部门应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思考:在建设过程或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首先应该怎么做? 3)文物发掘管理禁令
①非物行政部门报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
③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规定移交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或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或图书馆或国有收藏单位。 ④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4.1.5 对文物的管理 1)馆藏文物的管理
(1)区分等级,建立档案 (2)妥善保管,依法调用
2)民间文物的管理 (1)文物合法的来源 《文物保》第50条: ①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②从文物商店购买
③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④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2)禁止买卖的文物 ①国有文物(除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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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③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 ④来源不合第50条规定的文物
(3)民间文物的流通 ①文物的捐赠
国家鼓励公民或社团组织捐赠文物给国有文物收藏部门或借给文物收藏单位。 ②文物的经营
未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依法设立的文物拍卖企业,应该取得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文物管理单位、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文物商店或经营文物拍卖的企业。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文物拍卖企业。 ③文物的回收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文物。
3)文物出入境的管理
(1)不准出境的文物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2)文物出入境手续 《文物保》:“文物出境,应当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都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文物临时进境,需要向海关申报并对其审核、登记;文物复出境时,需要审核查验,符合条件的发放文物行政部门出境许可证。
4.1.6 奖励与惩罚
1)应受奖励的行为和奖励措施
2)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3)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4)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文物保》第65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2 文物展品出国(境)展览的规定
4.2.1 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 1)基本规定
2000年6月,国家文物局《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该规定在总则部分对文物出国(境)展览的类型、可展文物和展览方式以及管理部门都做了规定。
主要类型:文化交流项目;各级对外友好交流项目;国内外博物馆之间的交流项目。
2)可展文物及展览方式
出国(境)展览的文物必须是经过收藏单位注册、登记、确定级别的,并已在国内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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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正式发表的。
下列文物禁止出境: ①历代出土古尸
②宗教场所的主尊造像 ③质地为象牙、犀角的
④宋元有代表性的孤品瓷器 ⑤宋元有代表性的孤品瓷器 下列文物性出国: ①简牍、帛书
②唐写本、宋刻本古籍 ③宋以前的较大完整丝织品 ④大幅壁画和重要壁画 ⑤陵墓石刻 3)管理部门
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出国(境)展览的归口管理
4)文物出国(境)展览组织者的资格
5)文物出国(境)展览项目的审批 (1)审批权限
①展品在80件(套)以内、一级文物不超过20%,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②展品在81-120、一级文物不超过20%,报文化部审批 ③展品超过120件向审批 (2)项目报批程序
(3)申报项目必须包括下列的内容
①合作各方有关背景资料、资信证明、邀请信 ②经过草签的展览协议书草
(4)展品目录和经核准的展品估价
(5)其他事项
6)文物出国(境)展览的人员派出及其他
7)罚则
4.2.2 出境文物展品包装工作规范 1)基本要求
结构合理、坚固耐用、拆卸方便、复位容易、间接美观
2)包装单位和人员
3)包装技术
(1)包装材料的运用 ①夹芯板 ②泡沫、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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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包装箱制作要求
(3)内包装箱(盒)制作要求
(4)几种常用的方式 ①悬空减震法
②捆扎法
③点式固定
④紧压法
⑤镟挖法
4)包装质量监督
4.2.3 出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 1)展品运输
国家文物局《出国(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
2)展品承运人
国内运输承运人不得从事从事国际运输业务。 展品国内运输承运人资格要求
3)展品运输合同
4)运输中的要求
5)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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