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办法(青连铁路)》
第一篇:质量管理办法(青连铁路)质量管理办法 新建青连铁路工程zq-4标 编制: 审核:审批: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青连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路基分部 xx年11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质量管理目标...................................1第三章质量管理机构...................................2第四章工程质量责任制.................................2
一、分部质量责任.....................................2 二、施工队伍质量责任.................................3
三、相关人员质量责任.................................3第五章工程质量检查制度.............................10第六章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11第七章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分工.........................11第八章工程质量情况报告及总结.......................12第九章工程质量报告和质量管理责任追究...............12第十章附则.........................................14
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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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一、路基分部为贯彻落实“坚持质量核心,依法科学管理;严格质量标准,强化过程控制;推行内控体系,落实质量责任;优化系统集成,实现一流目标”的质量方针,特制定本办法。
二、切实把工程质量管理放在项目管理重中之重的位置,实行工程质量一票否决权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三、把工程质量管理的重点放在施工过程控制和工序操作上。严格执行有关《施规》、《验标》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指导书》、提高施工工艺水平,努力实现创优目标。
第二章 质量管理目标
一、工程质量总目标。整体质量达到世界高速铁路一流标准,经得起运营的考验和历史的检验。
具体目标为:
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和铁路总公司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开通速度满足设计速度目标值;全部工程达到国家和行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确保主体工程零缺陷、无隐患交付。
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路基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满足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克服质量通病,遏制工程质量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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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杜绝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 第三章 质量管理机构
路基分部成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分部经理周伍艺任组长,副经理盖光旭、副经理姜云峰、总工姚立波和总经张丽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质检工程师及相关人员组成。小组负责工程管理的策划、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奖罚及竣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等质量管理工作。
分部经理周伍艺副经理盖光旭姜云峰总工程师姚立波总经济师张丽强技术室蔡志波安质室王彦军综合办潘喜功工经室钱百杰试验室吉廷雷机物室赵现东征拆办范廷会土方作业队盖广旭软基处理作业队姜云峰第四章
工程质量责任制 一、分部质量责任
1、根据中铁三局集团和指挥部有关质量方面的要求。负责制定本分部工程的质量方针、目标和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
章制度。指导工程队严格按图纸、施组、规范、验标和工艺设计标准进行施工。对工程质量实施有效的监控。
2、对所管辖各项目,组织经常性的质量检查;积极配合现场监理搞好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认真做好报检、内外审及质量月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及时整理保存完整的原始资料,根据工程质量优劣,对所属单位实施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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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队伍质量责任
1、根据上级有关质量管理的要求,负责制定本工点质量目标和措施,编制各工种作业指导书。严格按《作业指导书》要求的操作程序、施工方法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对工序质量实施重点监控。
2、对每道工序的质量进行全面质量检验;组织工班认真落实“三检制”;使每道工序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按贯标要求及时整理、保存完整的原始资料。
三、相关人员质量责任 (一)、分部经理质量责任
1、分部经理是路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各项质量管理工作,对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
2、负责建立健全本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合理配置项目质量管理资源,并保持其有效运行。
3、负责主持制定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并定期检查考核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4、负责协调各部门质量工作接口关系,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质量大检查,及时消除工程质量隐患和缺陷,保证施工质量。
5、负责项目从业人员施工技能培训及日常的质量意识教育工作,确保培训绩效。
6、组织和参加工程项目质量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7、及时、如实报告各类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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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工程师的质量责任
1、在分部经理领导下,负责工程项目施工技术管理,制定并监督落实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对项目工程质量负重要领导责任。
2、负责主持编制、审核项目施组设计、项目专项施工技术方案,重大施工方案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负责项目质量计划、创优规划的策划、编制,并组织实施。 4、负责主持工程项目开、竣工贯通测量及设计文件的审核工作。 5、负责工程项目中心试验室工作。
6、负责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质量通病的预防、预控措施,开展技术攻关和qc小组活动,改进施工工艺,确保承建工程施工质量满足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
8、负责施工项目的过程质量检查验收,对由于工作失职,该进行检查的没检查,或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不作处理,造成质量事故或重大影响的,应负重要责任。
9、负责对重大质量问题提出技术性补救方案,对质量事故制定返修加固方案和预防措施。
(三)、分部副经理的质量责任
1、在分部经理的领导下,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生产,对分管的工程施工质量及分管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分部经理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及时发现和消除工程质量隐患和缺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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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施工质量。
3、合理调配施工现场资源,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需求。 (四)、分部安质室主任质量责任
1、负责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参加项目定期质量大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编制下发质量检查通报,制定整改措施,追踪监督整改情况。
2、负责项目的施工过程质量监管、日常质量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追踪督促整改。
3、参加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完工质量验收工作,建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台帐。参加工程项目竣工质量自验工作。
4、收集整理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信息,对工程项目验工计价单上所列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审核签字认可,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项目不予验工计价。
5、与建设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地方质监部门、驻地监理建立联系、定期沟通,负责处理业主、监理、地方质监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及与质量相关事宜。
6、参加质量控制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对实施过程进行检查。
7、定期上报质量报表和季度工程质量分析总结报告,建立工程项目质量工作相关信息台帐。
(五)、分部技术室主任质量责任
1、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管理负主要责任。负责组织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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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竣工贯通测量和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并对其结果负责。
2、负责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识别本项目工程施工质量的关键工序和特殊控制工序,制定和下达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3、负责项目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的检查、指导工作,负责与相邻单位的施工技术协调工作。
4、负责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编制本管段重点控制工程的技术交底、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本单位施工技术内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管理责任。
5、制定并实施本项目质量通病的预控措施,开展技术攻关和qc小组活动,改进施工工艺,确保承建工程施工质量满足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
6、负责项目工程创优规划的实施、过程质量的控制、音像图片资料、关键技术、工艺实践及科技创新的总结等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7、进行质量管理策划,负责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置方案及其预防措施,并督促检查实施。
8、组织参加施工项目的过程质量检查验收,对由于工作失职,该进行检查的没检查,或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不作处理,造成质量事故或重大影响的,应负重要责任。
9、负责施工技术、质量管理等相关法规标准的收集、发放、宣 贯工作。负责组织施工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相关质量法规标准的学习。
(六)、试验室主任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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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指导项目试验人员的取样、送样、试件制做等试验工作,对送检的试件试验检测结果负责。
2、负责建立本项目试验工作管理制度和相关台帐。
3、负责项目试验室各类试验仪器的校核及日常维护保养,确保仪器正常使用,按规定要求填写试验报告单,并对出具的各项工程试验报告内容、数据负责。
4、对试验仪器设备和试验标准规范配置等资源的充分性、符合性负责。
5、对试验检测出不合格的试件、样品要详实记录其工程名称、代表数量、试验部位、施工和材料进场日期等,并及时将情况上报项目总工程师和安质环保室。
6、负责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情况进行分析,并在定期的质量分析例会上报告说明。
(七)、分部专职质量检查人员质量责任
1、负责施工项目的过程质量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结果负责。 2、参加定期质量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制定纠正措施,追踪监督整改工作。
3、严格按国家、行业质量管理法规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4、负责工程质量检验批的内部检查验收,对检查结果的质量负责,参加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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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期上报质量报表和季度工程质量分析总结报告,建立工程项目质量工作相关信息台帐和工作日志。
6、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八)、技术人员质量责任
1、负责组织工程质量自检工作,正确填写施工技术内业资料,对工程施工技术内业资料的正确性、准确性负责,对施工现场施工技术负直接责任。
2、负责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施工测量、施工放样、技术交底工作,并对复核结果、测量数据、交底内容负责。
3、负责编制各类单项、综合性施组方案,重大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4、负责施工各项监测任务,并如实记录监测情况,确保监控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技术室主任。
5、参加施工项目的过程质量检查验收,对由于工作失职,该进行检查的没检查,或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不作处理,造成质量事故或重大影响的,应负重要责任。
6、负责校核施工现场设计地质与实际地质情况符合性,对发生变更的施工内容,负责按规定完善变更手续。
7、负责组织质量问题的处置方案及其预防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九)、架子队队长质量责任
1、作业队队长对本队的质量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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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执行上级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制度、措施及质量管理管理体系标准。
3、每旬召开一次有工程技术人员、质检员、班(组)长参加的质量例会,总结每旬的质量管理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4、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地组织生产。
5、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依法管理,争创优质工程”的方针,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效益的关系,要努力搞好文明施工,推行标准化作业,队长应以身作则,带头按设计施工,不得违章指挥,盲目蛮干。
6、认真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不准无证上岗和带病操作,确保工程质量。
7、每旬组织一次质量大检查,并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坚持跟班作业。
8、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
(十)、分部领工员质量责任
1、对所负责的工号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2、对现场施工生产全过程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管,对质量问题组织整改,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3、负责监督、指导作业班组认真执行落实施工技术交底和各类质量控制措施。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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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一、严格质量检查制度
路基分部结合铁路总公司质量信用评价、青连公司组织的质量大检查,每月进行四次质量专项检查评比,由安质室牵头,总工程师任检查组长,技术室主任、试验主任,机械物资室主任和分部架子队责人参加,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好的做法进行推广,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二、根据业主的有关质量要求,结合分部质量检查的具体要求,把质量检查制度作为工程管理和改进最有效的手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质量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配备了专职的质检员,质量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是否建立并落实到实处;
2、质量管理自控体系、创优规划是否建立健全、规范可行; 3、质量教育和培训记录是否齐全,培训目的是否达到; 4、施工方案是否满足创优需要,作业指导书是否满足验标要求; 5、是否制定预防和纠正质量偏差措施;
6、各种质量记录是否齐全,日常质量检查是否有记录,各种施工记录是否齐全;
7、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是否真实准确、及时;
8、信息系统的数据录入工作是否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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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原材料检验和存储是否符合规定;
10、混凝土和关键部位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是否符合客专验标和设计图纸的要求;
11、试验检测工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试验数据是否真实有效; 12、工程实体质量是否达到工艺标准和创优规划要求。 13、分部质量管理办法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得到落实和执行。 第六章
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一、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以铁路行业最新《施工技术指南或施工规范》、《验收标准》为依据组织实施。
二、工程质量检查评分办法,按行业工程质量检查评分现行办法办理。
第七章
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分工 一、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分工:
分部技术人员和资料员负责有关评定表格的填报和签认,分部负责人进行协调管理。分部试验室、分部机物室、分部工经室、分部技术室、分部安质室在分部总工的领导下协调配合,共同完成最终的评定和验交工作。
二、工程质量检查评定的有关要求
1、检验进场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检验评定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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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工程检验评定表由分部技术室具体负责,分部要完整的保存,列入竣工文件移交。
第八章
工程质量情况报告及总结
一、情况报告。分部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上报公司有关工程质量情况。
二、质量总结:分部于6月25日前上报《半年工程质量小结》;12月25前上报《全年工程质量总结》。总结内容:对质量管理和质量状况进行分析,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制定下步目标。经主管领导审查,以正式文件上报公司。公司复查后,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第九章
工程质量报告和质量管理责任追究 一、事故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现场架子队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分部,同时分部在半小时内报告指挥部。并在事故期限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逐级上报。
二、奖励规定
1、分部每月度组织一次工程质量评比活动,获得第一名的协作队伍给予奖励。
2、为激发搞好工程质量工作的积极性,分部每月评选一次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对遵章守纪,在质量管理等以下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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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给予奖励。
(1)在施工现场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并及时上报的人员。(2)在各级组织的质量检查中受到表扬的单位和个人。
(3)在推广、使用“四新”技术等活动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使工程质量明显提高的人员。
(4)获得各级优质工程奖的单位和人员。(5)其他应当受到奖励的行为。
以上奖励金额由分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确认,奖励金额列入项目安全质量奖励资金或项目成本。
三、惩罚规定
1、发生质量事故,由上级公司按照《工程质量奖惩办法》、《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罚。
2、发生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在30万元及以上)或给分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分管领导3万元处罚,给予责任架子队负责人2万元处罚、对负主要责任的技术、质检、领工员等处以0.1万-0.5万元的罚款,对施工班组直接责任人清除出现场。
3、发生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结构造成缺陷或在各级组织的质量检查中因工程项目不合格给分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任分管领导2万元处罚,给予责任架子队负责人1万元处罚、对负主要责任的技术、质检、领工员等处以500-xx元的处罚,对施工班组直接责任人清除出现场。
4、发生质量问题隐瞒不报,一经发现给予责任分管领导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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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给予责任架子队负责人5000元处罚、对负主要责任的技术、质检、领工员等处以500-xx元的处罚,对施工班组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的处罚。
5、在各级检查、质量巡视检查、月、季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规范、偷减工序,造成质量低劣,给予责任分管领导5000-10000元处罚,给予责任架子队负责人xx元处罚、对负主要责任的技术、质
检、领工员等处以500元的处罚,对施工班组主要责任者处以500元的处罚。
6、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偷工减料的,责令作业队返工返修同时按其工程造价进行双倍处罚。
7、对存在质量隐患,不服从技术、质量检查人员的管理、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施工班组主要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处罚。
8、在日常工作中,因管理不善,一些质量问题虽经多次书面提出,但迟迟得不到解决或受到建设、监理和上级公司通报批评的,给予责任分管领导1600元处罚,给予责任架子队负责人800元处罚、对施工班组主要责任者处以500元的处罚。
9、因人为因素造成成品损坏、污染的,视情节轻重及损坏程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性质特别严重的,除给予罚款外并给予通报批评。
10、隐蔽工程未经技术、质检及监理检查验收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一经发现,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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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路基分部安质室负责解释。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青连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路基分部 xx年11月1日
第二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执法行为,统一监督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第2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称铁路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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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委托的铁路监督机构,对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属于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相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及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本办法所称有关机构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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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称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总站在各铁路局设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各监督站作为监督总站的派出机构,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完成监督总站指定的监督任务。
第七条
监督总站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
(二)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领导、检查监督站工作,并对监督站的机构设置、人员资格、监督工作质量、监督费使用管理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年度考核;
(四)组织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交流;
(五)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重大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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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八)组织监督人员培训,审核监督人员资格,核发监督执法证件并进行年检;
(九)建立全国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档案,并按规定定期公布;
(十)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
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
(二)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交流监督工作情况;
(三)参加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四)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24小时内向监督总站报告,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管理聘用监督人员证件; (六)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七)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八)完成监督总站指定的联合、交叉监督检查等其他任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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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
(二)原始记录、检查报告、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信息报告制度; (四)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五)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六)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 (七)监督费管理制度; (八)监督处罚实施细则; (九)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 第十条
监督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设施,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铁路监督机构公章由铁道部统一刻制、核发。未经铁道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设立铁路监督机构,也无权将监督职能赋予其他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监督站不得以质量安全监督的名义,从事其他非监督业务工作。 第三章 监督人员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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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站可设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或总工,下同)。站长对监督工作全面负责,监督人员对所承担的具体监督工作负责。
监督站站长原则上应专职从事监督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可由所在铁路局建设管理处领导兼任,但必须相应设专职副站长。除兼职站长外,其他监督人员必须专职从事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站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不应少于xx年,站长、副站长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监督站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的意见。
第十五条
监督站所在单位应支持监督工作,配备的监督人员数量必须满足监督工作需要,并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三)经国家或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
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督人员。监督站必须与聘用监督人员签订聘用协议或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聘金。聘用的监督人员年龄不大于65周岁,身体健康,不兼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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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工作。
第十七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持证上岗。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
监督证件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监督证件必须严格审批程序,由监督人员所在监督站、铁路局审核合格后,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加盖公章报监督总站审查、批准后,由铁道部统一发证;
(二)监督证件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加盖铁道部证件专用章; (三)监督证件以监督总站和监督站为单位,实行统一编号; (四)监督证件实行年检制度。监督总站负责对铁道部所发监督证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监督证视为无效证件;
(五)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
(六)监督证遗失应及时向监督站和监督总站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补发;
(七)监督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不得使用过期及注销的监督证件。发生转借、涂改、伪造或使用过期及注销证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聘用监督人员由监督站核发铁道部统一印制的临时监督证,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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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总站核备。临时监督证由监督站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总站取消其监督资格: (一)违反法定监督程序,或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监督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宜从事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结束。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到监督站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办理监督手续应向监督站提交《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附件2)及以下相关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以及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相关合同; (三)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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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责任主体的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含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及具备开工条件的说明; (六)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未办理监督手续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
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应与建设单位签认《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附件3),并编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附件5)。需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4)。
第二十四条
监督站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监督会议,宣布监督工作纪律,提出监督工作要求,公布质量安全举报电话(应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并介绍监督人员,监督工作重点,监督基本方法、内容、程序等。
第二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制度,采用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详细填写检查记录(附件6至9)。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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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在签发并宣读《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10)后,当场交付责任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要求临时停工的项目或工点,应在停工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符合条件后,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单》(附件11)。
第二十六条
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现场施工安全进行抽查; (二)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工程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或抽检;
(三)对各责任主体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 (四)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五)受理各类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
(六)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12); (七)按规定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监督工作概况;
(三)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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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检查情况;
(四)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质量、现场施工安全的抽查情况,包括监督检测情况等;
(五)对各责任主体有关资料的抽查情况; (六)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相关建议; (七)质量安全问题及事故的处理情况;
(八)各责任主体及相关资格人员的重要不良质量行为记录及处理内容;
(九)行政处罚及其他有关内容等。 第二十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应将监督站列入铁路办公信息系统。监督站要加强网络的监督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新、报送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监督站应建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对监督档案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做到真实、完整。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应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相关资料及监督计划; (二)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
(三)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检测资料; (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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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质量安全行为记录; (六)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资料; (七)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受理情况; (八)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或情况通报;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质量检测 第三十条
监督站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程实体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
第三十一条
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必须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厂家、供应商等无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二条
监督站不得设立检测机构。严禁检测机构以监督站名义出具检测结果或结论。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凡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一经发现将进入铁路建设市场,并记入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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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费用 第三十四条
各监督站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监督费由各监督站负责收取。
第三十五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费统一按建安工作量的0.35‰至0.7‰收取,具体标准由监督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按此标准收费,也可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制定的监督费收费标准。
监督费可以分季、年度或一次性收取。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实行财政统一预算管理,监督费收支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监督费必须按规定在收取当日就地全额上缴国库。
监督站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将次年监督费收支预算报所在铁路局财务处,并抄报监督总站。由财务处报部财务司汇总,经财政部审批后按履行职能需要直接核拨。
监督站日常经费可由所在铁路局成本支出中计划安排,待财政拨付监督经费到达后相应冲减。设备、仪器、交通工具等必须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
第三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只能用于监督工作正常经费支出,如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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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测、通讯(含监督人员移动通讯)、交通、培训、会议、经验交流,购置检测设备仪器、交通工具、劳保用品费用,聘用监督人员聘金,以及监督工作需要的国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允许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三十
监督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差旅费、福利待遇和劳动、社会保险关系及技术职称、行政级别晋升等仍执行现行办法。常驻现场的监督人员奖金、津贴等待遇标准应适当提高。
聘用监督人员聘金由监督站参考当地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由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监督站与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定期清算。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单位的,由监督站负责发放。
监督人员参加全路统一组织的监督检查、监督会议等发生的差旅费用可从监督费中支出。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监督人员现场人身安全,监督站可根据工作需要为监督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但不得办理商业保险。
第四十条
监督站必须按规定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监督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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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铁路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十二条
铁路监督机构实施处罚一般由发生地的铁路监督机构管辖,或由监督总站指定管辖。
第四十三条
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罚款、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
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铁路监督机构给予的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受到处罚,其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代替刑事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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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铁道部或铁路监督机构查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有积极表现并取得较好效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情节恶劣的; (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三)曾因相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四)隐匿、销毁或伪造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的; (五)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七)在共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八)已发现自己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但仍使其继续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四十
监督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在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封存。封存时应当制作《证据封存登记清单》,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所封存的证据作出继续封存或其他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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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有陈述或申辩行为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条
有权执法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程序按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铁路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给予单处警告或责令改正、临时停工处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宣布并送达。
第五十三条
铁道部依法对铁路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 考 核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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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总站每年度对监督站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监督站机构设置符合要求,监督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资格符合规定条件,按要求完成各项监督工作,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第五十五条
监督总站每两年组织一次先进监督站、优秀监督工作者评选。 监督工作突出,连续两年经总站考核合格的监督站,方可参加先进监督站评选。
监督工作突出,所在监督站经总站考核合格,所监督的建设项目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督人员,方可参加优秀监督人员评选。
第五十六条
监督站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道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整顿、解散该监督站的处罚。
(一)监督站设置不规范,监督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二)监督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或兼任其他工作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或提供虚假质量安全监督报告的; (四)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落实整改监督不力,或因此而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监督费管理严重违反规定的; (六)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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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站连续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罚,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顿;连续三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监督资格并解散该监督站。
第五十七条
监督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铁道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取消监督人员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原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建〔xx〕33号),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铁建设〔xx〕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xx〕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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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第三篇:大瑞铁路六分部质量管理办法中铁八局大瑞铁路六分部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中铁八局大瑞铁路六分部施工质量奖惩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是形成工程项目实体的过程,也是决定最终工程质量的关键阶段,要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就必须狠抓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为了加强项目施工质量控制,按照公司质量管理规定,根据班组合同及项目部管理要求,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开挖
根据超前预报资料,并按技术交底要求进行超前水平钻孔、加深炮孔和掌子面揭示围岩确定开挖进尺,在围岩不好的时候应严格控制开挖进尺,防止掌子面掉顶塌方。由项目部领带班人员监督指导工班作业人员按技术交底进行操作。
未按技术交底要求施作超前水平钻孔,扣除班组违约金1000元/次,扣除工点负责人绩效0.5分/次;未按技术交底要求施作加深炮孔,扣除班组违约金xx元/次,扣除当班领工员绩效1分/次;开挖进尺过大造成掌子面掉顶塌方,扣除班组违约金1000元/次,扣除工点负责人绩效0.5分/次;未按技术交底钻眼导致隧道严重超挖,扣除班组违约金1000元/次,扣除当班领工员绩效0.2分/次。监控量测点未按要求布点补点,导致无法测量的,扣除班组违约金500元/次;监控量测点齐全未按要求测量的,扣除技术负责人绩效0.5分/次。
二、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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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架安装。钢架安装位置由技术员放线定位,确保隧道净空,钢架的安装间距可适当调节,但严禁过大、超过验标值,每榀钢架误差不能超过设计值10cm,且总量必须符合设计值,检查时按每榀间距和每5米范围内的钢架总数两种方法进行检查。钢架拼装接头必须连接牢固,钢架基脚严禁悬空、被水浸泡。钢架连接筋长度、数量和预留搭接长度满足要求。
①钢架安装净空尺寸不符合要求,扣除班组违约金500元/次,扣除技术负责人绩效0.2分/次;
②钢架间距超标,扣除班组违约金500元/处,扣除当班领工员绩效0.2分/处;
③接头不牢固,螺栓连接不齐,扣除班组违约金100元/颗,扣除当班领工
第1页共7页中铁八局大瑞铁路六分部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员绩效0.1分/颗;
④钢架脚悬空,钢架倾斜,扣除班组违约金200元/处,扣除当班领工员绩效0.1分/处;
⑤连接筋未按要求设置,扣除班组违约金100元/根,扣除当班领工员绩效0.1分/根。
2、钢筋网安装
钢筋网(预留)搭接1~2个网格,焊接牢固,并与钢架和连接筋进行焊接固定。未按要求进行施作,扣除班组违约金200元/处,扣除当班领工员绩效0.2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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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锚杆施作
锚杆根数、长度满足要求并与钢架进行牢固连接,每孔锚固剂数量符合技术交底要求。锚杆根数、长度、角度、与钢架连接不符合要求、锚固剂数量不足的,一经检查发现,扣除班组违约金200元/根,扣除当班领工员绩效0.1分/根。
4、小导管施作
施作小导管必须满足设计要求,确保数量、角度和长度,进行注浆,与钢架牢固连接。未按要求施作,一经检查发现,扣除班组违约金100元/根,扣除当班领工员绩效0.1分/根。
5、喷射混凝土。保证初支砼厚度、钢架保护层厚度及初支面平顺,在超挖部位禁止人为形成空洞,欠挖部位必须凿除,保证初支质量。注意喷射面渗水处理,及时清排、汇股流入排水沟内。对边墙底部喷砼时应先清除底部虚碴,再喷砼密实。每次喷砼完成剩余的喷浆料及回弹料要进行回收利用。在下一循环开挖时施作初支探孔。
①初支砼厚度、钢架保护层厚度及初支面平顺度不满足要求的,扣除班组违约金200元/处,扣除当班领工员绩效0.1分/处;
②初支背后形成空洞的,扣除班组违约金xx元/处,扣除当班领工员绩效1分/处;
③边墙底部喷砼不密实的,扣除班组违约金200元/处,扣除当班领工员绩效0.1分/处;
④初支探孔未及时施作,扣除班组违约金500元/次,扣除当班领工员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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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共7页中铁八局大瑞铁路六分部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0.2分/次;初支探孔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扣除班组违约金500元/处,扣除当班领工员绩效0.2分/处。
三、仰拱、二衬 1、衬砌厚度
防水板挂设前应由技术人员进行初支断面扫描,对欠挖部分进行处理后经技术检查合格方可挂设防水板。对拒不处理欠挖进行下道工序的,技术人员有权不予通过报检,并扣除班组违约金1000元/次,扣除当班领工员绩效0.5分/次。对技术人员检查通过后再发生欠挖影响二衬厚度的,扣除技术人员绩效0.5分/次。
2、衬砌钢筋
衬砌钢筋按技术交底进行施作,原材料规格,安装的数量、位置、间距以及钢筋保护层厚度符合要求,钢筋连接方式符合要求并连接牢固,钢筋接头不能设置在同一断面位置,衬砌端头处的钢筋应预留搭接长度。对未设置衬砌钢筋的素混凝土应在矮边墙、二衬之间的接头处设置连接筋,连接筋长度和间距符合要求。未按要求施作的,扣除班组违约金500元/次,扣除当班领工员绩效0.2分/次。
3、衬砌防排水
防水板、无纺布施工按技术交底进行施作,严禁采用钉子钉,人为破坏防水板,影响防水质量。防水板接缝与混凝土接缝错接1~2米。盲管用无纺布包裹、防水板条固定,纵向盲管还需要防水板进行反包。止水带规格、长度及埋设符合要求,环向中埋式止水带采用钢筋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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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钢筋卡间距符合要求,纵向中埋式止水带采用模具固定,确保止水带安设质量。加强成品保护,减少人为破坏。
①对防水板或止水带用钉子钉(或铁丝穿)的,一经发现,扣除班组违约金1000元/次,扣除当班领工员绩效0.5分/次;
②防水板挂点不足、防水板与热熔垫圈焊接不符合要求、防水板搭接长度不足、焊接不合格、防水板接缝与混凝土接缝错接不符合要求、盲管安装不符合要求,扣除班组违约金200元/处,扣除当班领工员绩效0.1分/处;
③止水带安装不符合要求,扣除班组违约金500元/处,扣除当班领工员绩效0.2分/处;
④防水板、止水带等未进行成品保护,导致人为破损的,扣除班组违约金
第3页共7页中铁八局大瑞铁路六分部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500元/处,扣除当班领工员绩效0.2分/处。 4、衬砌混凝土
混凝土坍落度由实验人员在拌合站控制,并跟踪混凝土浇筑过程,反馈指导调整配料单,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严禁向混凝土内私自加水,实验人员有权对私自加水的当班领工员和作业班组进行处罚(扣除当班领工员绩效0.1分/次,作业班组500元/次)。混凝土浇筑时应加强振捣,确保混凝土质量内实外美。混凝土实体质量不合格的,扣除班组违约金xx元/次,扣除当班领工员绩效0.5分/次,扣除实验人员绩效1分/次,扣除工点负责人绩效1分/次。混凝土浇筑不捣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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衬砌错台严重、大面积蜂窝麻面的,扣除班组违约金500元/次,扣除当班领工员绩效0.2分/次。
四、钢筋加工房 1、钢架
钢架的制作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加工(特别是箍筋、加强筋、连接角钢、连接钢板和加强角钢),焊接牢固饱满、孔位对应,严禁材料以小代大。技术人员应加强监督指导,并定期进行钢架拼装检查,形成记录。
钢架未按要求加工,原材料(钢筋、钢板、角钢规格和型号)不合格、尺寸不对、箍筋间距超标、加强筋不连续、未设置加强角钢,扣除班组违约金200元/处,扣除技术负责人绩效0.1分/处。
钢架焊接(不烧伤主筋、焊缝连续饱满、焊渣清理)不合格、钻孔位置不对,扣除班组违约金100元/处,扣除技术负责人绩效0.1分/处。
2、钢筋网片
钢筋网间距符合设计要求,焊接牢固,网格间距误差在规定范围内。钢筋网未按要求加工,间距过大,焊接不合格的,扣除班组违约金100元/处,扣除技术负责人绩效0.1分/处。
3、超前小导管
超前小导管应采用机械钻眼(严禁用电焊或氧乙炔吹孔),长度、眼孔间距符合要求。未按要求施作,扣除班组违约金100元/根,扣除技术负责人绩效0.1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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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锚杆
第4页共7页中铁八局大瑞铁路六分部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锚杆按技术交底和规范要求施作,确保长度。长度不足的,扣除班组违约金100元/处,扣除技术负责人绩效0.1分/处。
5、堆放、标识
钢筋加工房所有材料、半成品、成品堆放应排列整齐,分类堆放,标识清楚、整洁规范。未按要求进行堆放标识,扣除班组违约金200元/次,扣除技术负责人绩效0.1分/处。
五、安全距离 1、仰拱到掌子面距离
Ⅲ级围岩不得大于90米,Ⅳ、Ⅴ级围岩不得大于35米,合理组织工序,严格控制安全距离,围岩较差或渗水严重地段仰拱及时跟进掌子面。超过自动停止掌子面掘进,确保施工安全。对安全距离严重超标的(超标10米以上),扣除班组违约金1000元/次,扣除工点负责人绩效0.5分/次,本月收方数量为开挖进尺数量扣除安全距离超标数量。
2、二衬到掌子面距离
Ⅲ级围岩不得大于120米,Ⅳ级围岩不得大于90米,Ⅴ级围岩不得大于70米,合理组织工序,严格控制安全距离。超过自动停止掌子面掘进,确保施工安全。对安全距离严重超标的(超标12米以上),扣除班组违约金1000元/次,扣除工点负责人绩效0.5分/次,本月收方数量为开挖进尺数量扣除安全距离超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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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级检查整改
重视并严肃对待上级检查(包括局指挥部、监理站、建指、设计院、昆明质检站、铁总检查等),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由工点负责人进行落实整改,技术负责人负责整改资料(影像资料,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后交项目部安质部,由安质部对检查通知进行统一回复。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扣除工点负责人绩效0.2分/次,整改资料收集不齐全的,扣除技术负责人绩效0.1分/次,回复不及时的,扣除技术负责人绩效0.1分/次。
严肃对待并及时整改现场监理工程师提出的问题,整改不力监理人员下发监理联系单的,对工点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监理下发监理通知单的,扣除工点负责人绩效0.1分/次。
第5页共7页中铁八局大瑞铁路六分部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在上级检查中发现问题并被罚款的,按上级罚款金额两倍扣除班组违约金;上级检查中发现问题并被通报的,按本管理办法两倍金额扣除班组违约金;对上级检查问题整改不力的,按本管理办法四倍金额扣除班组违约金;对现场监理检查下发通知单的,按本管理办法扣除班组违约金。
七、工序报检
1、每道工序完成后,由作业班组自检,检查合格后报当班领工员检查,检查合格则向质检人员报检,不合格不予通过,要求作业班组返工并对扣除班组违约金200元/次,作业班组不报检进行下道工序的,扣除班组违约金xx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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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检人员检查合格则向监理人员报检,不合格不予通过,由当班领工员督促作业班组进行返工并扣除领工员绩效0.1分/次,领工员不报检进行下道工序的,扣除领工员绩效0.5分/次。
3、监理人员检查合格同意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监理人员检查不合格的,由质检人员监督整改,并扣除质检人员绩效0.1分/次,质检人员不报检进行下道工序的,扣除质检人员绩效0.5分/次。
八、其他事项
1、所有罚款和扣除的违约金首先用于上交上级罚款,剩余部分冲减项目成本。
2、本管理办法扣除的班组违约金,由安质部统计后,班组在每月验工拨款前交安质部,不交违约金不予拨付工程款;项目管理人员扣分由办公室统计,每月在绩效工资中体现;对未实行绩效工资的管理人员,按100元/分的标准罚款,在安全质量奖等奖金中扣除。
3、本管理办法和项目部其他管理制度、办法同时使用。 4、对现场惯性质量问题,多次重复出现的,按本办法加倍扣除违约金(或扣分)。
5、对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需下发通报或整改通知书,首先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同时按本办法对相关单位进行扣款、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6、在项目分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果现场管理人员已经发现,对班组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的,可免除现场管理人员罚款;班组已经整改完成或正在按要求整改的,不再重复扣除班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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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本
第6页共7页中铁八局大瑞铁路六分部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办法加倍扣除违约金。
7、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未按时整改),按本办法加倍扣除违约金(或扣分)。
8、对工程质量把控较好的管理人员,从绩效工资和岗位提升中加以奖励考虑。
9、对未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和能及时整改到位的作业班组,从劳动竞赛评选优秀班组活动中加以推荐并给予经济奖励。
九、本办法从xx年8月1日起实施,原施工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解释权归大瑞铁路六分部安质部。 第7页共7页
第四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执法行为,统一监督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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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称铁路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委托的铁路监督机构,对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属于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相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及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本办法所称有关机构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称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总站在各铁路局设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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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站。各监督站作为监督总站的派出机构,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完成监督总站指定的监督任务。
第七条监督总站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
(二)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领导、检查监督站工作,并对监督站的机构设置、人员资格、监督工作质量、监督费使用管理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年度考核;
(四)组织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交流;
(五)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重大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七)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八)组织监督人员培训,审核监督人员资格,核发监督执法证件并进行年检;
(九)建立全国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档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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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定期公布;
(十)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
(二)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交流监督工作情况;
(三)参加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四)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24小时内向监督总站报告,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管理聘用监督人员证件; (六)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七)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八)完成监督总站指定的联合、交叉监督检查等其他任务。 第九条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
(二)原始记录、检查报告、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信息报告制度; (四)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五)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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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 (七)监督费管理制度; (八)监督处罚实施细则; (九)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
第十条监督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设施,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铁路监督机构公章由铁道部统一刻制、核发。未经铁道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设立铁路监督机构,世无权将监督职能赋予其他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监督站不得以质量安全监督的名义,从事其他非监督业务工作。
第三章监督人员
第十三条监督站可设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或总工,下同)。站长对监督工作全面负责,监督人员对所承担的具体监督工作负责。
监督站站长原则上应专职从事监督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可由所在铁路局建设管理处领导兼任,但必须相应设专职副站长。除兼职站长外,其他监督人员必须专职从事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监督站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不应少于xx年,站长、副站长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监督站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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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监督站所在单位应支持监督工作,配备的监督人员数量必须满足监督工作需要,并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三)经国家或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督人员。监督站必须与聘用监督人员签订聘用协议或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聘金。聘用的监督人员年龄不大于65周岁,身体健康,不兼任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持证上岗。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监督证件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监督证件必须严格审批程序,由监督人员所在监督站、铁路局审核合格后,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加盖公章报监督总站审查、批准后,由铁道部统一发证;
(二)监督证件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加盖铁道部证件专用章: (三)监督证件以监督总站和监督站为单位,实行统一编号; (四)监督证件实行年检制度。监督总站负责对铁道部所发监督证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监督证视为无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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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
(六)监督证遗失应及时向监督站和监督总站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补发;
(七)监督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不得使用过期及注销的监督证件。发生转借、涂改、伪造或使用过期及注销证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聘用监督人员由监督站核发铁道部统一印制的临时监督证并报监督总站核备。临时监督证由监督站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总站取消其监督资格:
(一)违反法定监督程序,或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监督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四)其它不宜从事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监督程序
第二十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结束。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到监督站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监督手续应向监督站提交《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附件2)及以下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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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以及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相关合同; (三)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 (四)各责任主体的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含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及具备开工条件的说明; (六)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未办理监督手续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应与建设单位签认《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附件3),并编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附件5)。需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4)。
第二十四条监督站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监督会议,宣布监督工作纪律,提出监督工作要求,公布质量安全举报电话(应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并介绍监督人员,监督工作重点,监督基本方法、内容、程序等。
第二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制度,采用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详细填写检查记录(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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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在签发并宣读《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10)后,当场交付责任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要求临时停工的项目或工点,应在停工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符合条件后,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单》(附件11)。第二十六条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现场施工安全进行抽查; (二)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工程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或抽检;
(三)对各责任主体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 (四)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五)受理各类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
(六)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12); (七)按规定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监督工作概况;
(三)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四)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质量、现场施工安全的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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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情况,包括监督检测情况等;
(五)对各责任主体有关资料的抽查情况; (六)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相关建议; (七)质量安全问题及事故的处理情况;
(八)各责任主体及相关资格人员的重要不良质量行为记录及处理内容;
(九)行政处罚及其他有关内容等。
第二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应将监督站列入铁路办公信息系统。监督站要加强网络的监督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新、报送有关信息。第二十九条监督站应建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对监督档案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做到真实、完整。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应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相关资料及监督计划; (二)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
(三)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检测资料; (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五)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质量安全行为记录; (六)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资料; (七)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受理情况; (八)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或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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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篇: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xx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铁路局
(国铁科法〔xx〕33号,xx年6月12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国家铁路局为监督铁路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铁路专用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监督抽查范围主要是铁路建设、运输和设备制造中涉及安全、质量及环保等的铁路专用产品。
第三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四条监督抽查的质量检验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等。
第五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按年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可补充专项监督抽查计划。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履行铁道行业技术监督职能,负责监督抽查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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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监督抽查有关办法; (二)组织编制监督抽查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编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四)编制并发布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五)协调解决企业申诉、投诉及其他有关问题。 国家铁路局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监督抽查工作。
第国家铁路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
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 (二)依据监督抽查计划和检验实施细则,制定产品抽查方案,并负责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三)编制监督抽查检验报告;
(四)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完成情况,提出经费使用报告。 第三章计划与实施细则
第九条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的编制应根据铁路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和项目经费情况,安排重要、关键产品和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以及新标准实施后的重要产品。第十条科法司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监督抽查产品的建议,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包括抽查产品、检验依据、抽查计划厂项、检验内容、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由国家铁路局批准下达。科法司根据授权代表国家铁路局与检验机构签订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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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由科法司组织编制,经专家审查后按程序批准发布。
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检验依据; (三)抽样方案; (四)检验条件;
(五)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 (六)检验程序; (七)数据处理; (八)检验结果的判定。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依据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和计划检验的项目,制定产品抽查方案。
第四章抽样
第十三条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是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抽样时,应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生产企业。
第十四条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出示检验机构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并说明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及数量。
第十五条抽查的样品应是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的近期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或用户抽取。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工作。抽查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在用户抽样时,被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用户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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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
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产品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或用户)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携带的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不齐全的;
(四)要求支付检验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十抽样人员封样时,应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完整、有效。第十九条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数量、抽样地点、是否有相关准入资质等内容应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条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生产企业(或用户)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抽样单一式二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生产企业(或用户)。 第二十一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生产企业应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提供抽样日期之前一年内的生产、销售记录;抽样人员应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用户拒绝进行抽样的,检验机构应及时报科法司予以协调。生产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抽样的,视为该企业拒绝监督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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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以下简称“拒检”)。
第二十三条样品一般应由抽样人员负责带至检验地点。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应由生产
企业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至检验地点。
第二十四条在用户抽样时,检验机构应确认并通知样品的生产企业确认。生产企业对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确认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生产企业的,检验机构应停止后续检验工作,并及时通知用户。
第五章检验
第二十五条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在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的资质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应制定样品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避免出现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产品检验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计量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产品检验。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第二十九条检验原始记录应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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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应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一条检验报告内容应齐全,检验项目应与抽查方案一致,检验数据应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二条样品应在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后退还生产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在监督抽查结果公布3个月后退还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在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前,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将检验报告送达其生产企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向科法司提出具有明确依据的书面报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科法司应当依法处理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有异议需要重新检验(以下简称“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科法司组织检验机构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于检验机构提交检验报告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五条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六章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检验机构向科法司报送检验结果,科法司定期起草《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由国家铁路局批准发布。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同时在国家铁路局网站上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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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拒检企业的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不得采购。
第三十九条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应对通报的不合格产品按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停止生产;
(二)查明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
(三)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出厂。第四十条自通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后,可向科法司提交复查申请,有特殊情况的应在限期期满前提出延期复查申请,并申述延期的理由。科法司审核,并组织检验机构进行抽样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一条应进行复查的生产企业到期未提出复查申请,或提出复查申请但不履行复查程序的,按复查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于监督抽查不合格并且复查仍不合格,或二年内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自公布之日起二年期满后,产品生产企业可向科法司申请再次复查。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检验机构应按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完成监督抽查任务,并将监督抽查任务完成情况报科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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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科法司定期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监督抽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检验机构对抽查经费实行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参与监督抽查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检验人员还应熟悉相关产品标准和检验的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检验工作。第四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内部工作流程,严格按规定开展抽样及检验工作,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检验机构不得承担对检验结果公正性有影响的检验项目。
第四十九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第五十条检验机构及人员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给予检验机构负责人或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委托检验资格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进行产品抽样、检验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收取检验费用,或超标收取复查检验费用的; (四)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的;
(五)利用监督抽查工作从事或参与商务有偿活动、接受被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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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馈赠、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发布的《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铁科技〔xx〕143号)同时废止。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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