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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应知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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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应知应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7年第25号)“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从业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副经理、安全需知)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7年第25号)“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安全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且按专业配备。”(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副经理、安全需知)

3、三必须(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副经理、安全需知)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4、《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令2014年 第13号)第二十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副经理、安全需知)

5、安全生产责任制三要素(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副经理、安全需知)

责任人、责任内容、责任考核

6、风险等级(专职安全员需知)

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较小风险

7、事故隐患等级(专职安全员需知) 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

8、隐患治理五到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副经理、安全需知)

措施、职责、时效、资金、预案

9、三违行为(专职安全员需知)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10、四不伤害(专职安全员需知)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1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令2014年 第13号)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专职安全员需知)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2、安全生产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副经理、安全部

长需知)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2、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3、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标准等要求。

4、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5、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取得相应证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8、施工具以及安全防护用品应当具有产品合证明。

9、特种设备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10、非标设备(关键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组织验收,或委托机构进行验收。

11、不得使用已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12、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 14、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15、施工作业区的各类标志标牌应满足要求。 16、施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合规的劳动合同。

17、施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 18、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19、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0、施工等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

22、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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