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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保证金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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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没收保证金的程序具体如下:
1、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2、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
3、返还保证金不用当事人申请,办案机关在解除取保的时候会签发退回保证金决定书,通知指定银行将保证金退还。
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条件: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了所居住的市、县。
2、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变动了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3、传讯时不到案或未能及时到案的;
4、事实干扰证人作证或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妨害作证行为的。
没收保证金的条件主要是以下情形: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时未及时到案。
3、干扰证人作证。
4、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不按规定进入特定的场所。
综上所述,没收保证金的条件涉及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而没收程序则包括严格审核、批准、通知、宣读决定、签字盖章、上交国库以及复议等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人民和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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