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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一、案情概要
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10000公吨彩涂镀锌钢卷,分两批交货。合同中明确规定,针对品质纠纷,必须在卸货后45天内提出索赔请求。A公司与B公司签约后,B公司又将货物转售给俄罗斯C公司。C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向B公司提出了品质异议,并拒收第二批货物。B公司随后将第二批货物转售给俄罗斯D公司,并对两批货物进行了现场勘验,发现品质不良,于是通知A公司要求降价20%作为赔偿。A公司拒绝,双方因此诉诸仲裁。
二、争议焦点及双方主张
勘验的客观公正性:
A公司主张:B公司自行勘验的结果缺乏公正性,不能作为索赔依据。
B公司主张:即便自行勘验缺乏性,双方也可通过安排第三方检验来确定货物品质,并以此作为索赔依据。
B公司是否放弃索赔权:
A公司主张:B公司已将货物转售,说明已接受货物,并放弃了索赔权。
B公司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B公司有权索赔,且未放弃索赔权。
三、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认为,不能支持B公司的索赔请求,主要理由如下:
索赔超出合理范围: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以签约时已知或应知的事实和情况为限。A公司在签约时并不知道B公司会将货物转售,也无法预料其后可能发生的品质纠纷。因此,B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降价20%的损失,超出了A公司签约时的合理预料范围。
索赔依据不足:
B公司声称的聚酯涂层缺陷等问题需要科学检验才能得出结论。B公司自行安排的现场目测勘验难以确定货物的内在品质缺陷,且未与中国A公司就实施检验的第三方达成协议。因此,B公司的调查结果缺乏证据效力,索赔依据不足。
索赔逾期:
合同规定,针对品质纠纷,买方应在卸货后45天内提出索赔请求。B公司直到货物到达后的数月才提出正式的索赔请求,显然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期限。因此,A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
B公司已接受货物并放弃索赔权: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买方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B公司未在合同规定的品质异议期限内及时安排检验并提出索赔,且当C公司提出品质异议后,B公司又拖延了检验时间。这些行为相当于在事实上接受了货物,并由此放弃了合同规定的索赔权利。
四、本案借鉴
德国B公司最终索赔失利,其中的教训可作为国内相关企业在办理涉外索赔工作中的经验借鉴:
及时安排检验并提出索赔:
买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品质异议期限内及时安排检验并提出索赔,以避免因逾期而丧失索赔权利。
安排适当的检验:
买方应与中国A公司就实施检验的第三方达成协议,以确保检验结果的性和公正性。同时,应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市场行情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
谋求和解与争议解决: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可以寻求和解,通过共同查明事实、明确违约责任并商定适当的救济方式来解决争议。这有助于维护业务关系、促进贸易发展。
综上所述,本案的仲裁结果体现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品质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要求,对于国内相关企业在涉外贸易中处理类似纠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