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彩礼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具体分析如下:
彩礼的性质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彩礼的前提是要“以结婚为目的”,例如双方均有结婚的意愿、双方已为结婚实际准备、双方进行了订婚仪式或结婚仪式等。因婚约而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为了证明婚约的成立并以将来的婚姻实际成立为前提的情谊行为,彩礼给付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身份属性,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特殊民事合同,不同于一般赠与。法律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多以现金及贵重财物为主,现金多以为一次性给付,少有分期也是基于双方商定或经济条件困难所致,分期的每笔款项均系较大额且具有一定规律。这就排除了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小笔且频繁的钱款往来,例如具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等,均属于婚前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而非彩礼。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所赠与的衣物、普通首饰等也并非彩礼。另外,一方为了宴请亲朋好友如婚庆、酒店、红包等花费,属于为结婚所必需的支出,并非给予女方的财物,因此也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彩礼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系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及“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无论彩礼是婚前赠与还是婚后赠与,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例分析案情概述:原告王某(男)与被告张某(女)婚约财产纠纷案中,王某与张某在北京相识并开始交往,后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并订婚。订婚当天王某给付张某订婚礼金11000元。由于家庭原因双方分手。王某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被告返还婚约款。争议焦点:购买烟酒礼品、请被告及其亲戚吃饭,购买黄金首饰、高档化妆品、支付情人红包等是否属于彩礼?判决结果:判决张某返还王某彩礼款11000元。认为,作为结婚之用的彩礼在给付时应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在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无法实现,其赠与的条件未成立且赠与钱款数额较大时,接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