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99网

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要点概述:

一、总体要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以确保其独特性和补充性。

二、监管机构与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申请资格

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与受托方持有的相关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四、使用范围

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五、申请流程与要求

临床前研究: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前,需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资料要求: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完整、规范。原料药及药材要求:申请制剂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并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专利说明:申请人需对其申请注册的制剂或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若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申请人需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命名与包装: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需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需符合相关规定,并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

六、禁止申报情形

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七、申请与审批流程

申请人需填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送有关资料和制剂实样。受理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受理后,相关机构将组织现场考察,抽取检验用样品,并通知指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审查意见、考察报告及申报资料将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人。

以上是《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配制和使用,确保制剂的质量和安全。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