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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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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行为人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分析说明:

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发行虚拟货币若未经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可能被视为非法经营活动,从而构成非法经营罪。

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发行虚拟货币时,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式,诱使投资者投资,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例如,在(2019)浙0603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黄某等人因擅自制作、发行虚拟货币“EATK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互联网上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发行虚拟货币若涉及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加入该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例如,在(2016)青010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张某等人发行“雷恩斯”虚拟货币,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加入该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行为人发行虚拟货币时,若未经国家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例如,在(2017)浙0782刑初158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倪某以投资虚拟货币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义乌市、浦江县等地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发行虚拟货币若被认定为未经批准擅自发行类似股票、债券的金融产品,可能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综上所述,行为人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可能构成多种犯罪,具体罪名需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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