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合同诈骗无罪案例:行为人开设境外公司买卖鞋子,后拒付货款,不存在逃匿且无恶意无罪”。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合同诈骗无罪案例解析
答案:在合同诈骗无罪案例中,行为人开设境外公司买卖鞋子后拒付货款,但不存在逃匿且无恶意的情况下,可能构成无罪。以下是对此类无罪案例的详细解析:
核心要点:行为人客观上不存在以小数额订单骗取信任后下大额订单不再支付货款的欺骗方式。
行为人不存在逃匿行为。
行为人并非为了诈骗而设立和恶意关闭公司。
具体分析:
不存在欺骗方式:
在案例中,虽然被告人王某某与苏某开设的CNA公司与三被害单位签订了合同并进行了鞋加工生意,但根据被害单位提供的订单、提单等单据以及电子邮件等证据,无法证明CNA公司存在以小数额订单骗取信任后下大额订单不再支付货款的欺骗方式。
实际上,根据日月恒鞋厂、中辉公司、富升公司的汇总表以及负责人的陈述,CNA公司与这些被害单位之间的订单货物数量及总价格并没有明显的由小变大的特征,且存在部分货款已支付的情况。
不存在逃匿行为:
被害单位负责人陈述无法联系被告人时,CNA公司正在履行清盘的相关手续。收到了CNA公司的相关抗辩,且CNA公司已在报纸上刊登了清盘公告,并召开了债权人会议。
被告人王某某的手机在一段时间内都可以接通,没有取消该号码,且在被抓获前都是由其使用。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不接电话或者关机。
CNA公司申请清盘后,被告人仍多次出入境,并于同年9月11日入境而被抓获,可见被告人没有因CNA公司清盘而恶意逃避。
并非为了诈骗而设立和恶意关闭公司:
根据被害单位与CNA公司之间的订单、提单等单据、电子邮件等证据,最终收取货物的美国客户是真实存在的,CNA公司与被害单位存在正常的货物买卖交易关系。
CNA公司因力继续业务而自动清盘,并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了清盘,没有突然关闭然后消失。CNA公司的设立及后来的清盘都是正常经济活动的体现。
结论:
在本案中,由于公诉机关无法举证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所属的CNA公司存在以小骗大的诈骗行为,且被告人王某某不存在逃匿行为,并非为了诈骗而设立和恶意关闭公司,因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无罪。这一案例为类似情况下的合同诈骗无罪辩护提供了有力的参考。